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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亮眼睛遠離非法集資陷阱

  • 發佈時間:2014-10-08 13:34:32  來源:今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投資者如何認定“非法集資”呢?根據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解釋》還明確説明,非法集資需同時具備四個要件:即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和社會性。

  非法集資手段層出不窮,花樣翻新,在此提示比較典型的六種行為。

  第一種是假冒民營銀行的名義,借國家支援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機構的政策,謊稱已經獲得或者正在申辦民營銀行的牌照,虛構民營銀行,發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第二種是非融資性擔保企業以開展擔保業務為名,非法集資。如發售虛假的理財産品;或者虛構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擔保名義,非法吸收資金。

  第三種是打著境外投資、高新科技開發旗號,假冒或者虛構國際知名公司設立網站,並在網上發佈銷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開發高新技術等資訊,虛構股權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許諾高額預期回報,誘騙群眾向指定的個人賬戶匯入資金,然後關閉網站,攜款逃匿。

  第四種是以“養老”的旗號騙人。如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為名,以高額回報、提供養老服務為誘餌,引誘老年群眾“加盟投資”;或者通過舉辦所謂的養生講座、免費體檢、免費旅遊、發放小禮品方式,引誘老年人群投入資金。

  第五種是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為名,非法集資,引誘群眾購買,然後攜款潛逃。

  第六種是假借P2P名義,非法集資。即套用網際網路金融創新概念,設立所謂P2P網路借貸平臺,以高利為誘餌,採取虛構借款人及資金用途、發佈虛假招標資訊等手段,吸收公眾資金,之後突然關閉網站或攜款潛逃。

  本期內容由天津市證券業協會提供,更多資訊請登錄該協會網站www.tjsa.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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