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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門將向當事人核發駕駛證

  • 發佈時間:2014-09-26 11:31:37  來源:濟南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9月25日訊(記者 胡磊)“交警部門將向當事人核發駕駛證。”日前,本報報道了一位市民報名、考試均正常卻無法領到駕駛證的遭遇,引起交警部門重視。25日,交警部門向本報做出上述回復。

  當事人曾于2012年無證醉駕。2013年,他通過駕校報名申領駕駛證,各科目均考試通過,最後環節卻被告知5年內不得申領駕駛證,引發當事人質疑。

  25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書面回復本報表示,《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123號令)第十二條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醉酒駕駛的,5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該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經查,當事人的無證、醉酒駕駛行為發生於2012年4月29日,並已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基於上述情況,車管所駕管科將根據其培訓和考試情況核發駕駛證。

  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相關人員透露,2013年之前,根據《交通法》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或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駕駛證未滿5年的,不得申領機動車駕駛證。”但對於無證醉駕的行為是否也適用於“5年不許申領駕照”的條款,並無明確規定。相比而言,後者的違法行為更為嚴重,這就造成了處罰上的不公平。

  去年1月1日起實施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修正了這一漏洞。根據新規,交警部門將無證醉駕者資訊錄入系統,但當事人報名的時間是在此之前,因此當時報名是正常的。

  本報報道此事後,交警部門積極進行核查,發現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在新規實施之前,不受“5年不得申領駕照”的限制。交警支隊相關人員表示,因當事人各科目考試均已通過,將儘快向當事人核發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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