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裏“合夥人”有啥利弊
- 發佈時間:2014-09-24 00:32:16 來源:長沙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阿里巴巴在紐交所的上市讓其“合夥人制度”再次受到廣泛關注,投資者擔憂阿裏合夥人導致的中小投資者弱勢地位會使其所持阿裏股票的實際價值比看上去更低一些。正是這一制度導致阿裏最終轉向美國上市,原因即在於美國資本市場基於阿裏的高股價認同了其制度,雖然仍然有聲音認為這一制度正是阿裏的最大隱患。
對此,湖南元端律師事務所主任袁嘯律師介紹説,所謂阿裏合夥人,即由一批被稱作“合夥人”的人提名董事會中的大多數董事人選,而不是按照持有股份比例分配董事提名權。應當注意的是,合夥人並不能直接任命董事,所提名的董事,仍須經過股東會投票通過才獲任命。從 2010年開始,阿裏集團就已經開始在管理團隊內部試運作“合夥人”制度,每一年選拔新合夥人加入。對於合夥人的選拔標準,馬雲表示,合夥人必須“在阿里巴巴工作五年以上,具備優秀的領導能力,高度認同公司文化,並且對公司發展有積極性貢獻,願意為公司文化和使命傳承竭盡全力”。根據這一觀點,合夥人制度是依靠建立一個熱愛公司、使命驅動、堅持捍衛阿裏文化的群體,對抗外部各種競爭和追求短期利益的壓力。
就這一“合夥人”方案的利弊而言,比較在香港和美國兩地上市的區別,在香港上市,不允許此類合夥人制度或雙層股權結構之類影響股權平等的制度,但外部監管也相對寬鬆;在美國上市,允許雙層股權結構,但監管更為嚴厲,還會有小股東集體訴訟的壓力。其實質就是,香港依靠嚴格的事前監督將公司制度限制在狹窄的範圍之內,相應地放鬆了事後監督;美國給予公司制度更多的自由,只要求他們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更嚴格的後果。應當説,美國的制度更為靈活開放,而在權益保護和公司監督上比香港並未放鬆。阿裏的選擇則是比之雙層股權結構更為高度集權的制度設計,在合夥人具有高度的合作和敬業精神時,這一制度將是公司運作的巨大動力。而合夥人自身、合夥人之間一旦出現矛盾,也可能將公司帶往無法預料的方向。對此,我國資本市場應該進行深入思考,須知資本市場以靈活自由為根本生命力,對事先審批進行嚴格化只會導致官僚主義的低效率和市場失去活力,給予公司在制度創新和權利創新上更大的自由度,給公司更大的發揮空間來靈活應對市場,並依靠提高行政能力,加強事中和事後監督的方式來消弭風險,才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根本方向。
(記者 曹開陽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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