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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改補貼稅事全知道

  • 發佈時間:2014-09-23 08:40:14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公務交通補貼

  黨政機關扣除公務費用後併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稅。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和《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取消公車後,各級黨政機關將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中央國家機關改革的補貼標準為,司局級每人每月1300元,處級每人每月800元,科級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地方公務交通補貼標準不得高於中央和國家機關補貼標準的130%,邊疆民族地區和其他邊遠地區標準不得高於150%。

  需要強調的是,公務交通補貼屬於改革性補貼,不是職工福利,主要保障普通公務出行需求,不包括上下班通勤和所在城市以外的長途出差;同時,要求不得以公務交通補貼的名義變相發福利。公務人員不得既領取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發放的是公務交通補貼,不是用於上下班的交通補助。

  (一)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所得稅具體計徵方法。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關於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徵稅問題”的有關規定執行。即關於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徵稅問題,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併後計徵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如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按交通補貼全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

  車貼油貼形式

  員工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八條的規定,(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因此,員工取得企業發放的以車貼或油貼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與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私車公用

  個人取得補貼收入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關於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明確,部分單位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對用車人給予各種形式的補償:直接以現金形式發放,在限額內據實報銷用車支出,單位返租職工個人的車輛支付車輛租賃費(“私車公用”),單位向用車人支付車輛使用過程中的有關費用等;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關於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徵稅問題”的有關規定執行。即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併後計徵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報銷私車費用

  規定標準內按照計稅工資標準進行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後相關費用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305號)明確,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後,在規定的標準內,為員工報銷的油料費、過路費、停車費、洗車費、修理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以及以現金或實物形式發放的交通補貼,均屬於企事業單位的工資薪金支出,應一律計入企事業單位的工資總額,按照現行的計稅工資標準進行稅前扣除。

  員工車改補貼

  允許列入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實行車改後,按有關規定發放給本單位員工的車改補貼,應歸結到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可以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其中包括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具體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作者單位:深圳稅橋稅務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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