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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重申禁私募三類行為

  • 發佈時間:2014-09-20 15:29:19  來源:今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上月發佈,證監會昨日第三次針對市場關注的問題進行解釋説明,重申了《辦法》中三類禁止行為,分別是禁止不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産,禁止利用基金財産或職務之便牟取利益,禁止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資訊從事交易活動。

  據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介紹,《辦法》中關於禁止不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産,禁止利用基金財産或職務之便牟取利益和禁止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資訊從事交易活動的相關規定,均係對《基金法》的沿用。

  在禁止不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産方面,張曉軍表示,為一隻基金的利益而損害另一隻基金利益的行為,違背了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則,也違背了受託人義務,應當禁止這種行為。

  關於禁止利用基金財産或職務之便牟取利益的問題,張曉軍表示,《辦法》中禁止“利用基金財産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規定包含兩層含義。為切實保障私募基金投資者權益,私募基金管理人、託管人、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必要參照適用。

  在關於禁止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資訊從事交易活動方面,張曉軍對此解釋稱,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由於職務上的便利,掌握了大量的未公開資訊,利用未公開資訊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破壞了基金市場的公平競爭,必將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的利益。(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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