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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發佈《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 發佈時間:2014-09-20 08:59:25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和簡政放權要求,銀監會對《外資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並更名為《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于近日正式發佈。

  《外資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6年第4號)自2006年1月頒布實施以來,對規範市場準入流程、提高市場準入品質、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我國銀行業對外開放進一步擴大,對外資銀行行政許可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對原辦法進行修訂完善,使其與現行《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更好地銜接。

  修訂後的《辦法》沿用了原辦法的體例和基本框架,分為總則、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業務範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附則,共七章152條。主要修訂內容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最大限度縮減行政許可範圍,簡化行政許可程式。根據國務院歷次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辦法》刪除了以下已取消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外資銀行開辦電子銀行業務、開辦借記卡業務、營業性機構分支機構變更營運資金及變更營業地址、設立自助銀行、外資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籌建延期和開業延期、外資銀行臨時停業、停業後複業、外資銀行由總行或者聯行轉入信貸資産、外國銀行分行動用生息資産。對於取消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辦法》明確規定實行報告制,加強事中和事後動態審慎監管。

  二是進一步統一中外資銀行市場準入標準。《辦法》遵循中外資銀行監管標准保持一致的原則,在許可條件和程式上最大限度與中資商業銀行保持一致。其中包括,取消了外資銀行在一個城市一次只能申請設立1家支行的規定,取消了支行營運資金的最低限額要求,為中外資銀行公平競爭、互利共贏創造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環境,提高商業銀行展業的便利性。

  三是強化審慎監管要求。在總結全球金融危機後國際監管改革經驗基礎上,結合我國監管實踐,在簡化行政許可的同時增加了審慎性規定,強化持續監管。例如,在機構設立方面,明確規定外資銀行應當建立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資訊科技架構,具備保障資訊系統有效安全運作的技術與措施;在高管人員管理方面,細化了代為履職的相關規定,防範銀行業機構在高管人員更替過程中可能産生的經營風險;在持續審慎監管方面,規定外資法人銀行完成股權變更交易後應提交相關證明文件,提高市場準入監管的持續性和有效性。對取消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實行報告制,強化事中和事後持續監管,通過監管走訪、抽查、檢查等措施,加強有效監管,避免監管真空。

  修訂後的《辦法》全面體現了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以及進一步擴大開放的指導思想。銀監會將繼續支援外資銀行積極參與中國市場提供金融服務,為中外資銀行創造公平、規範、透明的政策環境,促進銀行業機構穩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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