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可否“繼承”引發熱議
- 發佈時間:2014-09-18 04:31:18 來源:科技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劉曉瑩
備受關注的失獨老人主張獲得兒子、兒媳冷凍胚胎監管權和處置權案17日在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落槌,法院最終決定撤銷一審民事判決,支援上訴人失獨老人獲得已故兒子、兒媳留下的4枚冷凍胚胎的監管權和處置權。據悉,這是我國首例由失獨老人提起的已故夫妻冷凍胚胎權屬糾紛案。
去年3月,江蘇宜興一對年輕夫妻不幸因車禍身亡,小兩口生前曾在南京鼓樓醫院做試管嬰兒,並留下4枚冷凍胚胎。由於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為爭奪胚胎保留香火,雙方老人與醫院對簿公堂,要求醫院歸還胚胎。今年5月15日,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一審宣判。庭審中,宜興法院以手術過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權利不能被繼承為由,駁回了原告沈某要求從鼓樓醫院拿回其兒子、兒媳身亡後留下的冷凍受精胚胎的訴訟請求。
雖然很同情這家人的遭遇,但由於國家對輔助生殖技術及胚胎處置有明文規定,因此無法將冷凍胚胎交給其處置。宜興法院審理認為,施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手術過程中産生的受精胚胎,為具有發展為生命的潛能、含有未來生命特徵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樣任意轉讓或繼承,故其不能成為繼承的標的,一審駁回原告訴求。原告不服該判決,上訴至無錫中院。
胎兒作為特殊的生命主體,我國法律對此研究尚淺,對於輔助生殖技術如試管嬰兒、冷凍胚胎的研究和立法更是缺乏,因此引發了人們在生命倫理、社會道德領域的諸多爭論。考慮到這些因素,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追加南京鼓樓醫院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17日下午在其官方微網志中發佈了這起冷凍胚胎爭奪案二審判決書,從倫理、情感和特殊利益保護三個方面闡述了支援失獨老人獲得子女冷凍胚胎監管權、處置權的理由。認為“雙方父母與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倫理上的密切關聯性”,又是“唯一關心胚胎命運的主體”,“應當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
根據衛生部的相關規定,胚胎不能買賣、贈送和禁止實施代孕。判決書認為,這並未否定權利人對胚胎享有的相關權利,且這些規定是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相關醫療機構和人員在從事人工生殖輔助技術時的管理規定,南京鼓樓醫院不得基於部門規章的行政管理規定對抗當事人基於私法所享有的正當權利。
主審法官表示:“這對年輕夫妻留下來的胚胎,已成為雙方家族血脈的唯一載體,承載著哀思寄託、精神慰藉、情感撫慰等人格利益。涉案胚胎由雙方父母監管和處置,既合乎人倫,亦可適度減輕其喪子失女之痛楚。”作為我國首例冷凍胚胎繼承權糾紛案,有網友對判決結果點讚:這才是真正的“法”,法為道德而立,法通人性,亦有情;但同時也有網友表示,想要解決胚胎面臨的法律“尷尬”,後續的監管與處置恐怕是接下來要面對的更重要的問題。
(科技日報北京9月17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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