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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麼賴著不走,要麼説走就走——清退更換"物業管家"如何善後

  • 發佈時間:2014-09-15 15:23:0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南寧9月15日電(王揚、覃山峰、鄒婷玉)要麼是物業公司被撤銷更換後“賴著”不走,業主只能“幹著急”;要麼是物業公司“拍拍屁股説走就走”,留下一堆爛攤子難以收拾……國內物業管理中的種種亂象讓多少人如鯁在喉。

  絕不讓“管家”成為“大爺”。房管部門對不合格物業公司撤銷從業資質,這是為了給居民和業主提供更好的服務。但相關問題和關注接踵而至:對拒不退出的無資質公司能否強行清退?過渡期業主究竟該如何維權?清退這些不合格的“管家”時應如何“善後”?

  業主吐槽:清退更換不簡單

  今年4月,南寧市住房保障和房産管理局發佈公告,撤銷90家物業公司從業資質。然而時隔4個多月,仍有部分物業公司未退出。

  南寧市民生路上某商業大廈所在的物業公司已經被撤銷物業服務收費備案和從業資質,記者調查發現其仍在正常經營。該商業大廈物業管理處謝經理表示,由於商廈不同於一般居民小區,很多手續一時半會兒很難交接,而且目前找不到來接管的新物業公司,在和商戶商量後決定繼續留下服務。

  記者隨後走訪了該商廈的部分商戶。一位商戶經理李易表示,部分商戶的確對物業公司撤走後的管理服務有一些擔憂,但並沒有要求物業公司留下來。另一家王姓商戶經理則認為,不願放棄豐厚的利益報酬也是該物業公司拒不退出的原因之一,不管怎樣還是希望儘快有專業的接管者。

  與此相反,有的物業公司“説走就走”,陷小區于“後患”。南寧市竹塘路上某小區所在的物業公司被撤銷從業資質後迅速撤離,如今小區飽受水電費用賬目不清等問題困擾。該小區的社區居民委員會主任陸強光表示,由於原物業公司撤離後一時沒有新的物業公司接管,小區只好由居委會代管,因沒有專業經驗導致管理不善;近期臨時聘請了一家物業公司來代管,但原物業公司撤離時未能將部分賬目手續交接清楚,目前存在很大管理困難。陸強光認為,住房管理部門依法對物業行業進行整治無可厚非,但“善後”配套監督應該及時跟進。

  調查中還發現,有的物業公司被撤銷資質後,仍舊由原來的人員管理,只是臨時更換了物業公司的名稱,大多數居民也不知情。小區物業負責人表示公司目前正在整改,不久後會重新註冊一個新公司繼續經營,故沒有及時退出管理。

  房管部門:強行清退尚無法律依據

  南寧市住房保障和房産管理局物業科相關負責人表示,撤銷不合格物業公司從業資質的出發點是為了給居民提供更好的服務。例如南寧市長園路上某小區,原物業公司管理不合規範,居民反映強烈,且屢次整改沒有明顯效果;被取消從業資質後,更換了新的物業公司,服務品質大大提高,了卻了小區居民多年的一塊心病。

  該負責人表示,由於物業更換的交接工作涉及多項事務,情理之中允許被撤銷資質的物業公司有兩個月的交接時間。如果已被取消資質的物業公司拒不退出管理,居民可以向市房地産監察部門舉報,依法對其進行查處;但房管部門強行清退物業公司尚無直接法律依據。

  據了解,物業公司無論是被撤銷了資質還是被撤銷收費備案都已不具備收取物業服務費的資格。被取消從業資質的物業公司,其法定代表人、負有主要責任的經理以及項目經理等,3年內不得再從事物業工作,如果想要重新取得從業資格,必須重新註冊一個公司,但是法人代表不能是之前的公司管理層裏的主要成員。

  那麼在原物業公司被撤銷從業資質退出管理後的過渡期,小區物業管理工作怎麼辦?該負責人介紹,根據相關要求,物業公司一旦被取消資質要求退出物業管理,城區房管部門應督促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組織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為保持物業管理秩序,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應當適當介入,做好日常維護工作。

  律師説法:業主維權有法可依

  廣西物業管理專業委員會專家成員、廣西桂三力律師事務所律師粟勤生指出,被取消了資質的物業公司沒有權利再提供任何物業管理服務,如果繼續提供服務就屬於擾亂市場秩序行為,涉嫌非法經營。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不具備資質證書的物業公司和業主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也屬於無效的合同,業主也可以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要求物業公司承擔合同無效的民事責任。

  此外,物業公司被取消資質退出物業服務項目時,有向委託人(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移交相關費用和資料的法定義務。不按照規定移交有關資料的,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可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業主也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依法追究物業公司的民事責任。

  專家還指出,物業管理本質上是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的民事關係,如果物業公司拒不退出,只能由業主依法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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