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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退還發票保證金的通告

  • 發佈時間:2014-09-15 14:31:40  來源:深圳特區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81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2號)的規定,現將發票保證金退還事項通告如下:

  深圳市寶安區國家稅務局原下屬基層稅務所(現為稅務分局)于1995年前後對初次申請領購發票的納稅人按規定收取了一定金額的發票保證金。在1996年取消發票保證金制度後,納稅人已繳納的保證金應予以退還,但截至目前仍有部分納稅人未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根據有關規定,請仍未辦理退還手續的納稅人于2014年12月15日前,攜帶原發票保證金收據原件,到現轄區稅務分局(西鄉分局、福永分局、沙井分局、松崗分局、龍華分局、觀瀾分局)核實辦理髮票保證金退還手續。

  特此通告。

  深圳市寶安區國家稅務局

  201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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