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典當期滿未還款高額利息也得交
- 發佈時間:2014-09-13 10:58:07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重慶9月13日電(記者朱薇)隨著民間典當融資活動日益頻繁,由此引發的爭議隨之增多,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以案説法提示稱,典當期滿未還款高額利率也得交,絕當後典當公司應及時處置當物。
據了解,因生意週轉急需資金,2011年10月,張玲與某典當公司借款60萬元,雙方約定在借款期限內,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並同時按月27‰計收月綜合費。典當借款到期後,張玲未歸還借款及利息。多次催收未果,典當公司起訴至法院,此時距離雙方約定的到期日已超過半年以上。
此案涉及當前典當借款糾紛的兩大熱點問題:一是借款人張玲是否需要按月利率3.18%支付高額利息;二是典當公司在絕當後未及時處置當物,借款人是否需要繼續支付絕當後的利息。
法院審理認為,張玲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向典當公司償還當金、支付利息和綜合費用,已構成違約。根據典當管理辦法“房地産抵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7‰”的規定,雙方約定合法有效,故疊加計算後,自借款之日起至絕當前,張玲應按照月利率3.18%支付利息和綜合費用。
同時,法院還判定,張玲于典當期限屆滿後5日內未贖當或續當,已為絕當。典當公司在絕當後並未及時處置當物,故對其主張按照月利率3.18%計算絕當後的利息和綜合費用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援。
針對該案,主審法官表示,絕當後處置當物既是典當行的權利也是義務,典當行應及時處置當物。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典當行可以按照擔保法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當後由典當行委託拍賣行公開拍賣。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後,剩餘部分應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絕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典當行可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損溢自負,這種情形下,典當行若請求當戶給付絕當後的利息、綜合費,法院不支援。
根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如果典當行在絕當後6個月內提起訴訟,主張絕當後的利息及綜合費的,且當事人約定的利息及綜合費之和未超出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法院予以支援,超出部分則不支援。典當行在絕當後超出6個月才提起訴訟,主張絕當後的利息及綜合費的,法院不支援,但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絕當期滿後次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支援資金佔用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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