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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組織歷次峰會及主要成果(2001-2013)

  • 發佈時間:2014-09-12 16:23:0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為北京9月12日電

  2001年6月14日至15日,上海合作組織(簡稱:上合組織)首次峰會在中國上海舉行。成員國元首簽署了《上海合作組織成立宣言》,上合組織正式成立。

  2002年6月7日,第二次峰會在俄羅斯聖彼得堡舉行。成員國元首簽署《上合組織憲章》《關於地區反恐怖機構的協定》《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宣言》三個重要文件,為上合組織的機制化和法律化建設奠定了基礎。

  2003年5月29日,第三次峰會在俄首都莫斯科舉行。成員國元首在加強協調、擴大合作,促進地區和平與發展等重大問題上達成廣泛共識,簽署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宣言》。

  2004年6月17日,第四次峰會在烏茲別克首都塔什幹舉行。成員國元首正式啟動上合組織地區反恐怖機構,簽署批准了《塔什幹宣言》、反毒合作協議等多份重要文件。會上,蒙古國獲觀察員地位。

  2005年7月5日,第五次峰會在哈薩克首都阿斯塔納舉行。成員國元首簽署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宣言》等重要文件,並決定給予巴基斯坦、伊朗、印度觀察員地位。

  2006年6月15日,第六次峰會在上海舉行。成員國元首圍繞弘揚“上海精神”、深化務實合作、促進和平發展的主題,提出了上合組織發展的遠景規劃,簽署了《上海合作組織五週年宣言》等重要文件。

  2007年8月16日,第七次峰會在吉爾吉斯斯坦首都比什凱克舉行。成員國元首簽署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長期睦鄰友好合作條約》。

  2008年8月28日,第八次峰會在塔吉克首都杜尚別舉行。會議通過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杜尚別宣言》《上海合作組織對話夥伴條例》等重要文件。

  2009年6月15日至16日,第九次峰會在俄葉卡捷琳堡舉行。成員國元首簽署了《葉卡捷琳堡宣言》和《反恐怖主義公約》等重要文件。會議給予斯里蘭卡和白俄羅斯對話夥伴地位。

  2010年6月11日,第十次峰會在烏首都塔什幹舉行。會議發表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第十次會議宣言》,批准了《上海合作組織接收新成員條例》和《上海合作組織程式規則》。

  2011年6月15日,第十一次峰會在哈首都阿斯塔納舉行。成員國元首簽署了《上海合作組織十週年阿斯塔納宣言》,對上合組織未來10年的發展方向作出戰略規劃。

  2012年6月7日,第十二次峰會在北京舉行。成員國元首簽署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關於構建持久和平、共同繁榮地區的宣言》等10個文件。會議同意接收阿富汗為上合組織觀察員國、土耳其為上合組織對話夥伴國。

  2013年9月13日,第十三次峰會在吉首都比什凱克舉行。成員國元首簽署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比什凱克宣言》。會議批准《長期睦鄰友好合作條約實施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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