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購買價格確定經適房轉讓金上繳比例
- 發佈時間:2014-09-12 10:08:00 來源:中國青年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據多家媒體報道,自9月9日起,備受關注的《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産權和上市交易暫行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佈。按照該《辦法》規定,經適房取得完全産權或上市交易,須上繳其增值部分的50%。自去年9月12日起,杭州新修訂的經適房轉讓交易規則也正式實施,規定“房屋增值收益的55%歸政府所有,45%歸出售經適房房主所有”。
無論是剛剛公佈的深圳市經適房上市交易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還是去年杭州公佈的正式規則,都涉及經適房上市交易時增值部分的一定比例上繳政府,其餘部分歸個人所有,因此,此類規定公佈以後往往會遭到多種非議:認為這樣做就等於承認了經適房可以被用於套利,有違該政策設立的初衷;也有人認為,政府允許經適房上市交易,則意味著公共利益可以向個人轉移,實際上讓套利合法化、公開化等,經適房合法獲利好像成為一種罪過。
上述報道,對我觸動較大的是:在10多年來中國城市房價持續上漲的背景下,各行各業各色人等似乎都在通過住房謀利。為什麼經濟適用房購買者通過合法途徑獲利就那麼難?難在哪呢?第一,經適房本來是面向低收入群體的,但現實中,從施工、定價、管理到轉讓、交易的所有鏈條中,沒有一個讓低收入群體知情,更不用説參與了;第二,國家政策規定,購買者5年後可以上市交易,但真正到了符合轉讓條件時,本應是依法依規堂堂正正地公開交易,卻還要背上一個“套利”的污名——這樣的社會輿論對他們太不公平了。
其實,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增值部分上繳政府比例不應當在經適房轉讓時確定,而應當在購買房屋時就已約定,即與房産證上寫明的有限産權比例相同。然而,現實生活中,多數地方在經適房房産證的産權説明中,只寫明“部分産權,”、“有限産權”、“劃撥土地”等模糊字樣,沒有具體産權比例,最後只能由地方政府任意裁定。
而從公平、公正角度來分析,産權比例與經適房購買價格應密切相關,即:在購買時與同地段同時期商品房比較,經適房價格佔商品房比例是多少,就應擁有多大比例産權,但實際操作中並非如此。由於我國經濟適用房從建設、定價到上市、交易以及增值部分上繳比例等各個環節完全是政府操作,因此,同樣是經適房,其購買價格與産權比例並不完全呈正相關。
例如,對出售給城市中普通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適房價格,政府定價參考依據往往是比同地段商品房價格低20%,但政府在此類經適房産權證書中並不載明個人擁有80%的産權;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各地政府公務員、國有壟斷行業的集資房、福利房也享用經適房政策,這些行業的所謂“經適房”,與分配給城市低收入群體的經適房完全是兩個概念:多數位於城市黃金地段,其價格僅為同地段商品房的二分之一、三分之一甚至更低,但其房産證上同樣不會載明購房者只擁有此類房屋20%、30%的産權。與此相聯繫的是,各地政府出臺的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管理辦法中,並沒有以當初購房價格的不同來區分轉讓時增值部分上繳比例的不同,這就使那些有權勢的公務員和國有壟斷行業小區,在經適房購買和轉讓時兩大環節都能大賺一筆。
如何做到經適房交易時,使其增值收入上繳政府比例與購買時的價格密切相關,值得決策部門認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