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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理財産品評級亂象:風險級別低並非風險就低

  • 發佈時間:2014-09-10 09:48: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法治週末見習記者 馬金順

  市場上,理財産品種類繁多,投資者選擇理財産品的依據是什麼呢?

  “根據理財産品的風險等級來選啊,我一般都選擇風險等級比較低的理財産品。因為風險等級低,意味著該款理財産品風險就低。”具有多年理財“經驗”的李女士告訴法治週末記者。

  是不是真的如李女士所説,風險等級越低,理財産品的實際風險就低呢?銀行是如何評定理財産品風險等級的,評定依據是什麼?

  對此,銀率網理財分析師殷燕敏認為,由於目前銀行理財産品的風險等級評定沒有統一的規範標準,各家商業銀行的理財産品風險等級都是發行銀行自己評定的,且沒有銀行對外公開披露其理財産品風險等級的評定方法,因此可能會出現不同銀行同一類型的理財産品風險等級不同,投資者始終處於霧裏看花的狀態。

  發行銀行自行評定

  全國銀行業理財資訊登記系統近期發佈了中國銀行業理財市場半年報,報告從發行産品風險等級的角度,統計結果得出中低風險等級産品的募集金額最大。2014年上半年發行的一般個人客戶産品中,風險等級為三級(中)(含)以下的産品募集金額佔比高達99.79%,這體現出個人投資者對中低風險理財産品的偏好。

  據殷燕敏介紹,目前多數商業銀行理財産品的風險等級為五級,少量銀行(如交通銀行、哈爾濱銀行、西安銀行以及江蘇銀行等)風險等級為六個等級,均由銀行內部評定。法治週末記者查詢工商銀行理財産品説明書發現,工商銀行理財産品風險等級為五級,分別為PR1級、PR2級、PR3級、PR4級和PR5級,並聲明“本評級為銀行內部評級,僅供參考”。既然理財産品的風險等級是由銀行內部評定的,那麼,各大銀行理財産品的評級依據是什麼?銀監會或者行業內是否有具體的評級標準呢?

  某國有銀行的客戶經理告訴法治週末記者:“理財産品的風險評級確實是由銀行自己評定的,具體評定依據是什麼,我也不太清楚。”

  中投顧問金融行業研究員邊曉瑜告訴法治週末記者:“我國銀行理財産品名目繁多、數量龐大,銀行系統以及其他理財機構對理財産品的認知不同,各自評定的風險級別也不一樣。監管部門、行業協會、銀行之間並沒有完善的、統一的評級標準,從而導致民眾對銀行理財産品的真實風險知之甚少。”

  殷燕敏表示,目前,並沒有銀行對外公開披露其理財産品風險等級的評價方法,僅部分銀行對其理財産品風險等級的釋義在説明書中有所披露。

  “不過,關於銀行理財産品的評級,在2011年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六條有所規定。但是,辦法並沒有規定詳細的評級細則,可以説目前對於銀行理財産品的風險等級評定,業內還沒有統一的規範標準,目前各家商業銀行的理財産品評級都由發行銀行自己評定,風險評價方法、風險等級符號、風險水準定義均不統一。”殷燕敏説。

  法治週末記者查詢資料發現,《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理財産品風險評級結果應當以風險等級體現,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個等級,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第二十六條指出:“商業銀行對理財産品進行風險評級的依據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因素:理財産品投資範圍、投資資産和投資比例;理財産品期限、成本、收益測算;本行開發設計的同類理財産品過往業績;理財産品運營過程中存在的各類風險”。

  風險級別低並非風險就低

  《辦法》只是規定了風險評級大致要依據的一些因素,並沒有規定詳細的評級細則。在目前缺乏統一風險評定標準的前提下,能否確保理財産品評級的公正客觀性?

  殷燕敏認為,由於沒有統一的評價標準,因此很難言客觀公正。從銀行風險評級的定義而言,是級別越低、風險越低。但是,各銀行之間理財産品風險等級評價方法的差異可能會導致同一款産品有不同的風險等級。

  邊曉瑜則認為,理財産品的風險大小是相對而言的,在衡量時間、收益、機會成本等各種因素後,風險等級低並不一定代表著理財産品的實際風險小。

  殷燕敏表示,長期以來銀行理財産品的資訊披露度較低,理財産品説明書中每款産品的投資標的、投資範圍都描述的比較寬泛,投資者很難了解到理財産品的具體投向,因此也就難以自己判斷産品風險大小,只能參考銀行的內部産品風險評級。

  不過,殷燕敏告訴法治週末記者:“一般而言,從收益類型劃分,保證收益類産品風險最低。部分銀行會把保本浮動收益類産品也劃入最低風險等級。非保本浮動收益類産品風險較高,但具體定在哪個級別,可能視銀行的實際投資標的、投資比例而定;從投資標的劃分,主要投資于貨幣市場、債券市場的固定收益類理財産品的風險級別相對較低,對非標資産投資比例較高的理財産品風險級別相對較高。”

  邊曉瑜建議,投資者在購買理財産品時,應當刻意分清保險産品、貨幣産品、基金産品,避免被行銷人員偷換概念的做法所誤導,從而購買風險較大、收益較低的理財産品。

  需制定統一的風險評價細則

  那麼究竟如何來保證理財市場規範運作呢?

  殷燕敏認為,目前銀行理財産品的風險等級,僅限于投資者對同一家銀行理財産品的風險進行比較,很難進行全市場的橫向比較。要保證理財市場的規範運作,需要監管部門制定統一的風險評價細則,也可引進第三方獨立評價機構,這樣不同銀行之間的理財産品風險大小才具可比性,但銀行必須加強理財産品資訊披露情況,這是第三方機構可以統一評價的前提。

  邊曉瑜也表示,要杜絕市場上出現的風險評級亂象,一方面,行業評級標準、監管機制應儘快建立並完善,有關部門、銀行內部、行業協會、獨立第三方評級機構都應積極參與其中,及早凈化行業生態環境;另一方面,法律法規方面的調整勢在必行,保證投資者的合法利益才是工作重點,因評級問題導致投資者大幅虧損的,應當給予相關企業和個人嚴懲。

  殷燕敏認為,從銀行理財産品的購買人群來看,多數屬於風險偏好較低的投資者,因此對資産的安全性更為看重。目前銀行發行的理財産品也基本順應了客戶需求,産品風險相對較低,且均存在隱性剛兌。不過,銀行理財産品打破剛兌是大勢所趨,未來銀行理財産品將轉變為真正的代客理財工具,收益風險由投資者自擔,銀行僅是一個資産管理者的角色,到時銀行理財産品的風險也將正真體現,理財産品的風險評價也將更有現實意義。

  “目前,投資者除了參考銀行自評的風險等級外,也要注意銀行理財産品説明書中,産品的投資標的、投資範圍、以及風險提示資訊等。”殷燕敏進一步解釋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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