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省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
- 發佈時間:2014-09-10 04:34:16 來源:甘肅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省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和《關於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省級黨政機關,包括省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上述機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辦公用房管理包括辦公用房、業務用房和未脫鉤的招待所、培訓中心等非住宅用房及其相應土地的管理。
第四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是省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健全省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制度,並按照統一權屬登記、統一標準核定、統一調配使用、統一審批租用的原則,集中管理省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及其相應土地。
省級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內部辦公用房管理制度,做好辦公用房日常管理使用工作。
第五條 省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及其相應土地由辦公用房主管部門實行權屬統一管理,省級黨政機關僅享有辦公用房的使用權,對核定標準範圍內的辦公用房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國家對特殊業務用房權屬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部門(單位)需要進行特殊權屬登記的,須報辦公用房主管部門核準。
第六條 省級黨政機關現有辦公用房已達到或基本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一律不準新建、改(擴)建或購置辦公用房。確需新建、改(擴)建或購置辦公用房的,須嚴格履行審批程式。
第七條 省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當從嚴控制。凡是違反規定的擬建辦公用房項目,必須堅決終止;凡是未按照規定程式履行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辦公用房項目,必須停建並予以沒收;凡是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概算建設的辦公用房項目,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限期騰退超標準面積或者全部沒收,並移交辦公用房主管部門統一整合調配或拍賣處置。
第八條省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樸素、實用、安全、節能原則,嚴格執行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單位綜合造價標準和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規劃要求。
第九條 辦公用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標準和省級黨政機關“三定”方案從嚴核定辦公用房面積,超標部分報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四大家秘書長(主任)聯席會議商定統一調劑。
第十條省級黨政機關新建、調整辦公用房的,應當按照“建新交舊”“調新交舊”的原則,在搬入新建或新調整辦公用房後一個月內須將原辦公用房騰退移交。因特殊原因確需繼續使用原辦公用房的,須報辦公用房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一條省級黨政機關因機構增設、職能調整等原因確需增加辦公用房的,應當在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中解決;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不能滿足需要的,可向辦公用房主管部門申請,由其提出意見報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四大家秘書長(主任)聯席會議優先從存量辦公用房中調劑解決;無法調劑、確需租用解決的,經辦公用房主管部門核準後,由財政部門核撥租房經費。黨政機關不得以變相補償方式租用由企業等單位提供的辦公用房。
第十二條 省級黨政機關機構合併或分立的,須重新核定辦公用房面積,超標部分應當及時騰退移交;機構撤銷的,須在機構撤銷後一個月內將原辦公用房移交辦公用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 省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嚴禁出租、出借。在本辦法實施前已批准出租出借且租賃合同已到期或擅自出租出借的辦公用房,須立即收回不得續租;經批准出租出借且租賃合同未到期的辦公用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到期後收回房屋不得續租。收回的房屋統一移交辦公用房主管部門管理調配。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在立項批復中明確和行政機關辦公用房一併建設的,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後勤服務社會化改革的實際,對其佔用的行政辦公用房分類處理。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佔用的行政辦公用房按標準核定後繼續使用,超標部分應當予以騰退;公益二類事業單位佔用的行政辦公用房原則上應當予以清理騰退,確有困難的,由辦公用房主管部門統一調整安排或實行過渡性有償使用;其他事業單位應當將佔用的行政辦公用房及時清理騰退。
第十五條企業佔用的行政辦公用房應當予以騰退,確實難以騰退的,經辦公用房主管部門批准後可實行過渡性有償使用或按規定程式轉為企業國有資本金。企業已自建或購置辦公用房的,應當將佔用的行政辦公用房及時騰退。
第十六條協會與所屬省級黨政機關改制脫鉤前,省級黨政機關主管的協會佔用的行政辦公用房,符合規定標準的可繼續使用,超標部分應當予以騰退。省級黨政機關主管的協會分支機構(分會、專業委員會等)佔用的行政辦公用房應當予以騰退,確有困難的,經辦公用房主管部門核準可實行過渡性有償使用。
第十七條 省級黨政機關業務用房已有國家建設標準的,辦公用房主管部門嚴格按標準核定;沒有國家建設標準的業務用房,省級黨政機關應當結合實際合理設置並報辦公用房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八條省級黨政機關辦公(業務)用房及其相應土地實行用途管制,未經核準擅自改變使用功能的,須恢復原使用功能;辦公用房與業務用房相互轉換用途的,須報辦公用房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九條 省級黨政機關領導幹部應當按照標準配置使用一處辦公用房,確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辦公用房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式。領導幹部不得長期租用賓館、酒店房間作為辦公用房。配置使用的辦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調離時應當及時騰退並由原單位收回。
第二十條省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處置由辦公用房主管部門按程式報批後統一辦理,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擅自進行處置。
第二十一條省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滿足辦公需求的,可以進行維修改造。維修改造項目應該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資源消耗為重點,嚴格履行審批程式,嚴格執行維修改造標準。
第二十二條省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在維修範圍和維修期內發生品質問題並由施工單位履行維修義務的,不在申報範圍;樓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等日常維修,若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維修且費用已列入物業管理服務費的,不在申報範圍。
第二十三條省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須經辦公用房主管部門前置審核後按程式進行立項審批,所需維修資金統一納入財政預算安排。未經前置審核和立項審批的維修改造項目,不得安排財政預算。
第二十四條省級黨政機關應當規範辦公用房物業管理,推行購買社會化物業服務,實現辦公用房物業服務市場化、專業化。
省級黨政機關集中辦公區和統建辦公樓日常管理與物業服務由辦公用房主管部門負責。特殊用房或涉及安全保密用房且不宜委託實行物業管理的,可由使用單位自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省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辦公用房管理使用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産損失或發生違紀違規問題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查處。
第二十六條辦公用房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和配套制度。
第二十七條市(州)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已有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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