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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滅火器噴發致老人骨折 廢品收購站老闆賠傷者4萬

  • 發佈時間:2014-09-09 09:46:00  來源:長江日報  作者:馮勁松 朱柳  責任編輯:羅伯特

  年過六旬的李爹爹在廢品收購站拿起一個報廢的滅火器,竟遇意外摔成多處骨折,前後花費醫療費8萬餘元。昨日,從漢南區司法局獲悉,收購站老闆為此賠付4萬元。

  今年4月13日,家住漢南紗帽街的李爹爹,將收購來的廢鐵運至張老闆的廢品收購站變賣。見收購站的廢品堆裏有幾個報廢的滅火器,便要張老闆送自己1個。張答應了,讓李爹爹自己去選。

  李爹爹選了一個滅火器拎起來,沒想到“嘭”的一聲,滅火器竟噴出大量泡沫。李爹爹突受驚嚇,重重摔倒在地,半天不能動彈。張老闆急忙將其送往醫院救治。經診斷,李爹爹右手手臂和左側肋骨骨折。

  李家人本不富裕,老人一倒,更是雪上加霜,數萬元醫療費壓得他們喘不過氣來。李家人認為滅火器屬危險物品,張在收購後未能妥善處置,導致李爹爹摔傷,應承擔部分醫藥費。可張老闆認為李爹爹意外摔傷是其自行搬動滅火器所致,自己不應承擔任何責任,避而不見李家人。

  此事鬧到紗帽街司法所,所長劉俊了解來龍去脈後,向雙方解釋,本案可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同時,第26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張老闆將廢舊滅火器當作一般廢舊物予以收購,且未妥善存放,存在明顯過錯,其應當對李爹爹摔傷所致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李爹爹明知滅火器存在一定的不安全因素,且在操作時未能對自身安全盡到注意義務,對損害的發生亦有過錯。雙方應當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各承擔一半責任。

  漢南區司法局提醒:滅火器報廢後,如銹蝕嚴重或筒體變形,應立即送維修單位處置。嚴禁將滅火器當作廢鐵賣出,搬動時應輕拿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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