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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地鐵站不願被查身份證毆打警察獲刑一年半

  • 發佈時間:2014-09-04 07:21: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李鐵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女子地鐵站不願被查身份證 毆打警察獲刑一年半

  因不滿民警要檢查身份證,在地鐵13號線內,女子付某對民警辱罵、毆打,並將民警推倒在地,致其受傷。記者昨日獲悉,31歲的付某因妨害公務罪終審被判刑1年6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今年1月13日下午4點左右,付某在北京地鐵13號線北苑站站廳內拒不配合執勤民警李某對其進行身份核查,對李某辱罵、推搡、毆打,造成李某受傷(經鑒定構成輕傷二級),佩戴的眼鏡也被摔壞。

  據付某稱,事發前,她和丈夫進站準備乘車,執勤民警要求檢查其身份證,隨後她與民警發生衝突。付某承認在被民警帶去警務室的過程中,她用右手打了民警的臉,還把民警的警帽和眼鏡打落在地,並把民警推了一個跟頭。而據多名目擊者證實,付某對執勤民警破口大罵,並大叫“警察搶劫”,造成秩序一度混亂。

  昌平法院審理認為,付某的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賠償李某各項損失6000余元。付某不服,提出上訴,並申請對李某的傷情進行重新鑒定。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付某提出重新鑒定的理由不充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民警表示,根據該法規定,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又拒絕警察查驗身份證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採取措施予以處理。同時《身份證法》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因製作、發放、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而知悉的公民的個人資訊應當予以保密,所以,市民遇到民警查驗身份證時,不必擔心個人資訊外泄。

  那麼,在民警查驗身份證時,是否可以讓民警也主動出示警官證?據了解,根據相關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主動出示並表明人民警察身份。此外,人民警察的警服,包括警銜標誌,也屬於執法的憑證,民警在著裝執行公務的時候,可以不主動出示,但是如果市民要求著裝警察進一步出示警察證件確認時,民警要及時地出示警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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