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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業法與罰

  • 發佈時間:2014-09-03 21:30:41  來源:國際商報  作者:何詩霏  責任編輯:羅伯特

  

  公司違法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美國的監管體系和法律已經淪為一種敲詐手段。

  誰掌握著世界上最大的賺錢機器,答案是美國的監管體系。他們賺錢的手段很簡單,把大企業當作“罪犯”進行調查,並處以鉅額罰款。

  現在,幾乎每個月都有大公司宣佈與美國政府達成鉅額罰款協議。美國銀行、摩根大通集團、花旗集團、高盛集團和其他銀行都曾因誤導投資者被罰款,罰金總計達500億美元。法國巴黎銀行被罰90億美元。瑞士瑞信銀行、瑞士聯合銀行、英國巴萊克銀行和其他銀行因受各類指控,和解的費用比巴黎銀行高出了幾十億美元。不僅金融機構,英國石油公司也為漏油事件被處130億美元罰金,日本豐田的罰金為12億美元。

  這些現象令人擔憂。雖然有些企業確實應當受罰,但是在很多案件中,這些企業所犯下的罪行的界定十分模糊,確定懲罰措施的理由也並不明確。很多案件採取的是庭外和解,人們很難知道這些案件是否真的維護了法律的公正和公眾的利益。

  眾所週知,美國的民事侵權制度存在缺陷,監管者和公訴人採用關門審判方式來審查案件,罰金成了監管機構重要的收入來源。不僅民事訴訟,監管部門還可以用刑法來威脅企業。對此,即便有些指控並不合理,大金融公司的高管們也寧願接受罰款,而不會把公司推向刑事訴訟。對公司管理者來説,如果其個人受到刑事指控,就意味著職業生涯的終結。

  所以很多案件並未訴諸法庭,公眾永遠不知道案件的全部真相,具體哪些行為是非法的也不太清楚。這使得敲詐勒索行為日益盛行,同時,監管部門收取的鉅額罰款如何處置也不明確。

  避免這種現象的一種做法是,對部分案件應該進行公正的審判,讓事實浮出水面。也有一些美國議員已經提案,要求公開庭外和解的條款。從長遠來看,美國需要調整法律系統。一是涉及到公司時,民法和刑法之間的界限應該更明確;二是對有關商業犯罪的法律系統進行大幅精簡。

  美國在現有的法制系統下滋生了有選擇性的腐敗的司法系統。這種司法體系的糟糕體現在,對於商業犯罪處以什麼懲罰措施取決於政治交易。(何詩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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