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一樓盤商品房面積"縮水" 業主告開發商獲償
- 發佈時間:2014-09-02 19:20: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因商品房面積“縮水”,廣東清遠市的李女士將開發商告上法庭。廣東省高院2日發佈消息稱,該院駁回她的再審申請,判令雙方應當履行二審判決,開發商就“縮水”面積補差價,李女士為增加的公攤面積補差價相抵後獲得補償8313元。
法官建議,對商品房面積開發商應當按照國家測量標準,在合同中約定房屋套內及公攤面積價格,儘量減少此類糾紛。
2009年,李女士看中了位於清遠市清新區太和鎮清新大道新亞時代城的一套住房,與開發商簽訂合同約定房屋建築面積,但當李女士拿到房産證後發現,比合同約定的套內面積整整少了5.23平方米。不只是李女士,小區其他業主也出現房産證記載房屋面積“縮水”現象。李女士等業主認為開發商構成違約,遂向清新區法院起訴要求退還多收的房款並支付利息。
庭審中,開發商解釋説,在房屋預售階段該公司委託建設方工程師,按照《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測量房屋,將外墻的全部面積計入了套內面積。當地房管部門測繪所在房屋驗收階段派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房産測量規範》測量房屋。該測量方式將外墻的一半面積計入套內面積,一半計入公攤面積。因此房産證與購房合同對比套內面積少了幾個平方。
開發商提出反訴,請求撤銷《商品房買賣合同》上的房屋套內面積單價約定,理由是市場交易上一般使用建築面積計價。
一審法院認為,房開發商存在違約行為,應按合同約定按套內建築面積單價向李女士返還多收的購房款。同時業主應對公攤面積增大3.48平方米部分補償開發商,相抵後,開發商應退還李女士多支付的房款12744.34元,並賠償因此而損失的利息。一審法院認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是經房管部門備案的唯一合同,開發商的反訴理由不支援。一審判決後雙方均不服,向清遠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無論套內建築面積減少還是公攤面積增加,均是對合同約定的變更,雙方的權利義務也應依雙方的意思表示作相應的調整。開發商同意退多算的套內建築面積購房款,按照公平和等價有償的原則,李某應補交公攤面積購房款,相抵後開發商仍需向李女士支付8313.2元及利息。
李女士等人不服向廣東高院申請再審,經審查廣東高院認為二審法院判決並無不當,駁回再審申請。
二審法官蘇永術表示,2014年以來,清遠中院受理了近300宗因購房合同與房産證面積不一致引發的商品房預售糾紛。蘇永術法官認為,開發商應當統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房産測量規範》中的測量標準,保證商品房面積計算無誤。另外,開發商與買家進行房屋交易時也應按《廣東省商品房買賣合同》格式合同的面積計算方式,統一單價,避免計算混亂,規範房屋買賣交易。(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