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青松:股權激勵應當明確稅收優惠政策導向
- 發佈時間:2014-09-02 11:50:03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9月2日,由中國證券報主辦的“2014中國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與股權激勵高峰論壇”在北京舉行。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副會長、秘書長安青松在論壇上表示,股權激勵應當明確稅收優惠政策導向。
安青松説,從成熟市場經濟體的經驗來看,稅收優惠是員工持股計劃最重要的刺激措施之一。例如,美國稅務法規對員工持股計劃的稅收優惠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發放員工持股計劃貸款而獲得的利息收益的50%可免征聯邦所得稅。二是員工持股計劃基金會分配給員工的股票紅利部分和還貸部分均予免稅,參加員工持股的員工在離開公司或者退休時得到的股份收益,可以享受稅收優惠;員工退休後也可以將其擁有的股票繼續留在信託基金,不用繳納資産所得稅;三是僱主贈予員工持股計劃的部分可以減徵工資稅0.5%;四是2001年美國國會通過“稅收法409章”,確保員工持股計劃能夠覆蓋全部員工。
安青松表示,目前,稅收政策對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制度存在制約。以中小板一家上市公司為例,該公司2008年8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方案,授予20名激勵對象300萬份股票期權,佔公司當時總股本的2.13%。2012年10月公司披露第三期可行權公告,激勵對象可行權購買583.2萬股公司股票,行權價6.05元,當日收盤價36.77元,較行權價每股溢價30.72元(2008-2012年該公司資産規模增長超過3倍,凈利潤增長近5倍,公司市值增長9.4倍,期間多次分紅送股)。但是稅收政策方面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稅收壓力,以可行權數量最多激勵對象為例,激勵收益2799萬元,適用現行45%稅率,應繳納個稅1200萬元;二是納稅義務與行權收益存在時間上不對稱,即不論行權所獲股票是否出售、收益是否兌現,激勵對象在行權時就産生納稅義務。在這方面美國的經驗做法是,對法定股票期權在授予和行權時均不需納稅,實際出售時納稅,並且根據持有期長短而使用個人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
安青松還表示,股權激勵還應當準確定位監管角色、尊重公司自治原則,普惠性的員工持股計劃還應當與養老金體系建立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