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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醫”胡萬林再次害死人今受審 最多只能判15年?

  • 發佈時間:2014-09-02 02:31:21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人民網北京9月2日電 (李楠楠)今日,“神醫”胡萬林涉嫌非法行醫致人死亡案在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2013年10月,河南省新安縣檢察院批准逮捕包括胡萬林在內的4名嫌疑人,他們組織的“養生班”所提供的藥物導致一名前來學習中醫知識的大學生死亡。

  據悉,2000年,胡萬林曾因犯非法行醫罪被判15年。今日,被害人律師張偉在接受人民網記者採訪時表示,被告人胡萬林等人的行為已構成非法行醫罪。胡萬林屬再犯,甚至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如只構成非法行醫罪,應以最高刑期判決15年有期徒刑。張偉稱,被害人云某的家屬已提出索賠110萬,但暫未達成。

  “神醫”胡萬林涉嫌非法行醫致人死亡

  據了解,2013年8月31日,22歲的大學生雲某,跟隨胡萬林的“養生班”進入河南新安縣龍潭大峽谷景區併入住農家賓館,一行十余人,除患者外還有像雲某一樣的中醫愛好者。而雲某在服用了由胡萬林等人提供的“神藥”之後,隨即出現嘔吐、脫水等症狀,當晚搶救無效死亡。

  經河南科技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云旭陽符合因飲用含芒硝(類)的液體後引起噁心、嘔吐等,合併腸炎和上呼吸道感染導致機體脫水、水電解質平衡紊亂和急性呼吸道迴圈功能障礙而死亡的徵象。

  案發當日,警方趕到案發現場將被告人胡萬林、呂偉、唐孟君、賀桂枝等人抓獲。

  被害人律師:索賠110萬暫未達成

  非法行醫罪最多只能判15年

  此案被害人律師張偉在接受人民網記者採訪時表示,被告人胡萬林等人的行為已構成以非法行醫罪。根據刑法第336條的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對於本罪的理解和認定,司法實踐中存在諸多爭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由於胡萬林屬於再犯,張偉認為,胡萬林曾在2000年因非法行醫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此次再次致人死亡,已明顯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所謂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張偉稱,若只構成非法行醫罪,則應以最高刑期即判決十五年有期徒刑。就民事賠償部分,張偉表示,被告每人平均有意願賠償,被害人云某的家屬已提出索賠110萬,但目前就賠償數額部分並未達成一致,暫無具體進展。

  張偉預計,此案不會當庭宣判。

  2000年,胡萬林曾因犯非法行醫罪被判15年

  被告人胡萬林,綽號“耕耘大師”、“陰靈道人”、“胡大師”,男,1949年生,四川綿陽縣人,2000年9月因犯非法行醫罪被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十五萬元,2011年12月1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非法行醫于2013年9月1日被新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行醫罪于2014年9月30日經新安縣人民檢察院批准,由新安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萬林等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行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萬林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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