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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非行政許可事項 要激活“限權條款”

  • 發佈時間:2014-08-29 05:38:26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中央編制辦公室政策法規司司長王龍江表示,明年5月前,所有的非行政許可事項都將被消滅,不再開後門,也不再保留灰色地帶。

  説到行政審批、行政許可,大多數人並不陌生,但對非行政許可性質的行政審批,恐怕很多人會感到“一頭霧水”。這還得從2004年施行的《行政許可法》説起,該法對行政許可的設定作出了高標準、嚴要求的規定,即除了法律和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外,一切形式的“紅頭文件”都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遺憾的是,《行政許可法》實施的效果並不理想,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被各種權力主體成功“虛置”了。最為突出的表現是,在法定行政許可之外演繹出了各種各樣名目繁多的非行政許可性審批,名稱令人眼花繚亂,許多將行政許可改頭換面,大玩“文字遊戲”,冠以“年檢”、“核準”、“登記”、“備案”、“確認”等名號出現,也就不必遵守《行政許可法》的嚴格規定,且這些非行政許可事項還被冠以“內部行政行為”,公民若有異議,也無法起訴。

  於是乎,從法律形式看,各種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越來越少,行政許可規範化程度看似明顯提高,但從實際感受看,各級政府各種形式的審批不僅沒有見少,反而還有愈來愈多的趨勢。可見,規範行政審批已時不我待,關鍵在於回歸法律軌道。下一步發力的重點,正是激活《行政許可法》的“限權條款”。

  一方面,重申行政許可事項的範圍,嚴格限定游離于行政許可之外的審批,將行政許可事項僅僅限定在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産安全、公共資源配置等法定事項上。對於目前假借“行政審批”之名,而行許可之實的那些事項應當加以清理,該升級的升級,該取消的取消,使行政許可真正實現法治化。

  另一方面,嚴格遵循法定“負面清單”,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解的、社會仲介組織能夠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採取事後監督等其他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一般不得設定行政許可。此外,輔之以嚴格的問責機制,凡觸碰行政許可設定“紅線”的,就要嚴肅追究法律責任。

  黨的十八大提出了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目標,“依法治國”將成為十八屆四中全會的主題。在這一背景下,重新回歸《行政許可法》,嚴格以法律為準繩,全面清理和取消各種審批事項,無疑可以為重構政府與市場、社會的關係,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原載于8月26日《新京報》,有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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