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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送達“限期搬離”《律師函》

  • 發佈時間:2014-08-28 14:32:32  來源:深圳特區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深圳特區報訊(記者 趙新明)8月23日,本報率先報道了福田區金地名津12套公租房騰退難的現狀,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記者昨日從多方獲悉,該事件目前又有了最新進展。

  記者從福田區住建局了解到,該局目前已給12個租戶下達了收樓通知,並以短信的形式告知租戶“限期搬離”。“短信都已經通知了,另外我們正在讓律師擬定《律師函》,今明兩天便可送達。”區住建局住房保障科工作人員表示,為了保障12個租戶順利搬遷,他們已在紅樹福苑準備好了相應的12套公租房。

  對上述情況,租戶方面也予以了證實。一位租戶這樣告訴記者,住建局已通知他們8月31日前一定要搬離,並去局裏簽訂合同,否則將後果自負。據了解,因為水錶被拆除,租戶們前幾日的生活出現了困難狀況。經漁農股份公司與村民們協商,已同意暫時恢復12套公租房的水電,以供搬遷使用。

  但即便如此,搬遷形勢也並不“明朗”。據了解,部分租戶已再次透露了“拒不搬遷”的態度。對此,村民一方面對“賴著不走”的租戶表示“憤慨”,一方面對住建部門的行政不作為表示不滿。“合同到期快9個月了,我們去收房,人家説房子不是從我們手裏租的,不關我們事。”

  廣東耀恒律師事務所張律師指出,在合約到期情況下,承租人拒絕騰退房屋,對房屋實際擁有者漁農村村民而言,這是一種侵權行為,也側面暴露出了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上的“瑕疵”。他個人認為,要使現有問題得到解決,首先政府部門不能“缺位”,不能撒手不管。“最終解決可以以法律訴訟的方式,也可以採用協商和解的方式,這都取決於情勢的發展。對漁農村村民來説,雖然合約係與福田區住建局所簽,其可以起訴區住建局,同樣也可以起訴作為實際侵權方的承租人。”

  談到租戶的行為,張律師表示,在公租房租賃乃至經適房申請等問題上,承租人固然有其具體訴求,但必須遵循法律的框架,應通過正規渠道實現正當的利益訴求,而不是將事件範圍無限擴大,通過“遷怒”他人的做法,把所謂的“怨氣”強加於無辜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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