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權交易步入“深水區” 傳統治污模式望改變
- 發佈時間:2014-08-26 07:07:06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環境保護和污染物減排中的作用,促進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持續有效減少,到2015年底前試點地區全面完成現有排污單位排污權核定,到2017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為全面推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奠定基礎。
業內分析指出,此次出臺的《意見》是繼“十一五”期間啟動10省市排污權交易試點工作以來,政策力推排污權交易進入“深水區”的一次力舉。隨著排污權交易制度的逐步建立,將逐步改變排污企業的支付及收益模式,有助於調動污染大戶治污積極性,並完善環保企業盈利模式。
10省市試點三年建立交易制度
排污權交易是指在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前提下,將一個企業節約下來的污染排放指標,作為商品出售給缺少排放指標的企業。舉例説,如果A企業一年的COD(化學需氧量)排污指標為1000噸,而事實上它只需排放800噸,那麼,它就可以將富餘的200噸通過交易中心與需要購買排污權的B企業進行交易。通過交易,可以正向激勵企業減排積極性,並通過市場交易機制為企業增添治污收入。業內專家普遍指出,排污權交易是在污染治理方面為政府和排污企業減負,同時實現減排效益的有效制度安排。
自2007年國家啟動江蘇、浙江、天津、湖北、湖南、內蒙古、山西、重慶、陜西、河北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排污權交易試點以來,排污權交易制度化進程步履蹣跚。越來越沉重的治污壓力,倒逼政府和污染大戶必須為污染治理引入“活水”,以市場機制來調動各層面的積極性。按照此次出臺的《意見》安排,現有10個省(市、自治區)試點將在未來3年內基本建成排污權交易制度。在此制度下,將明確交易試點範圍要求、排污指標分配與管理體系、排污權有償獲得與環評前置要求、價格部門工作職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價款徵收和管理、交易稅收優惠政策等規定。
河北省一家中型鋼鐵企業負責人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河北省正積極推進排污權交易試點,儘管作為排污企業,明白參與排污權交易既能完成減排任務,還能為企業收回點環保投入成本,但對於這項制度還未有一個系統的認識,眾企業參與的積極性仍未充分調動。“例如,交易雙方在排污權交易價格方面爭議很大,需要政府指導。另外,企業要購買超額的排污權,解決這筆投入對於負債纍纍的鋼鐵企業來説是個難題”。
對此,相關人士指出,交易價格等具體問題,目前相關部委正在協商擬訂。資金方面,困難企業可以分期繳納排污權使用費。同時,將積極探索排污權抵押融資,鼓勵社會資本參與交易。
傳統治污模式有望改變
傳統的污染治理模式是“誰污染,誰付費”,企業每年只需繳納並不高的排污費就可隨意排污,導致出現眾多污染大戶污染成本低,環保投入不足等現象。這種現狀也直接影響環保行業的産業化進程。有專家就曾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環保行業如果不能在各個環節引入市場概念,而繼續靠行政指令來推進,那麼業內期待的環保産業化進程將繼續徘徊不前。
該專家指出,作為環保行業的“甲方”,排污企業如何樹立市場意識,將環保投入作為經濟學概念來看待,是環保産業化的重要議題。而實施排污權交易制度,則可被視為解決之道。在排污權交易制度下,將促使企業走出“付費即排”的老路,取而代之的是須先領到政府按量分配的“排放指標”,方可排放污染物。環保投入足,減排效果好的企業則可通過交易創收,環保投入不足的則須通過購買指標來“補課”。
國泰君安一研究員進一步指出,傳統治污模式是排污企業自行投資、設計、建設、運營治污工程,沒有盈利,僅僅是被動滿足政府指令和國家標準。他認為,與傳統模式不同,在排污權交易的框架下,排污企業可以將其減排量出售或抵押貸款,用於回收減排成本,甚至盈利。因此,排污權交易改變了排污企業的支付及收益模式,也將進一步完善環保企業的盈利模式。
市場分析認為,目前A股市場上的排污權概念股可從兩條主線掘金:一是擁有排污權期貨交易業務和擁有環保指標交易市場的上市公司,二是節能環保板塊。例如,中電遠達是擁有排污權期貨交易業務和擁有環保指標交易市場的上市公司,其2013年7月31日公告稱,將以4512萬元收購先融期貨32%股權,以提前佈局碳排放期貨交易和環保交易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