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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標本月底前繳納“保障金”

  • 發佈時間:2014-08-25 08:34:18  來源:天津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 韓雯)從市殘聯獲悉,2013年度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需要在本月底之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指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本單位職工總數1.5%比例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城鄉經濟組織,應依法繳納的政府性基金。2013年度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繳納保障金=2013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51120元)×(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殘疾人職工數)。在計算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時,凡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人數在0.5以上不足1人的,按安排1人計算,不足0.5的需按所差比例繳納“保障金”;安排1名盲人,按安排2名殘疾人計算。

  應當繳納“保障金”的單位,要于8月31日前通過稅務部門遠端申報納稅系統繳納,或到各區縣殘聯勞服中心辦理繳納手續。無正當理由不按時、足額繳納的,市或區、縣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有權做出決定,限期繳納,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滯納金。滯納金併入“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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