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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通過的環評是如何變“通”的?

  • 發佈時間:2014-08-24 07:31:32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週末特別策劃

  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是廣東省東莞市最重要的生態屏障,被稱為“城市之肺”,其規劃的核心保護區內有包括金茶花在內的近百種國家珍稀動植物。但就是這樣一座國家級森林公園、國家4A級景區,中石油管道項目從公園山脊上穿園而過,南方電網的兩路高壓線矗立在山腰,從莞高速公路從山腳洞穿山體,森林傷痕纍纍,施工區域內的植物被徹底破壞。

  其中,中石油管道原環評要求是“繞開”公園,但在違法施工數月後,環保部同意了直穿森林公園的實際行為。森林公園方狀告環保部,請求法院撤銷“變更環評”批復。今年5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理由是超過訴訟時效;7月,北京高院以同樣理由維持中院裁定。

  可根據建設情況修改環評?

  國家對在森林公園內“動土”是有嚴格規定的。2008年,環保部《關於西氣東輸二線工程(東段)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環審[2008]318號)所同意的方案也是避讓了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基本沿觀音山森林公園的邊緣敷設,不直接穿過觀音山。

  在北京舉行的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專家論證會上,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律師劉金梅介紹説,自2011年8月起,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在未取得觀音山森林公園同意的情況下,違法擅自在森林公園所在地的山體周圍進行施工和私挖濫採。在得知中石油擅自開工行為後,森林公園多次通過正式函告、發送律師函等方式與中石油天然氣公司進行交涉,但始終得不到理睬。2012年4月,管道開始通氣運作。

  然後公園方並未得知,2011年12月13日,環保部網站出現了一條“變更環境影響補充報告”批復。該批復改變此前管道線路繞行、“避讓”觀音山邊緣的決定,同意改為“直接穿越”森林公園約3公里,用大開挖的方式施工。

  劉金梅説:“環保部認為,雖然該建設項目的上述行為係違法違規建設,但由於若干實際理由,因此同意其按照變更後的方案進行項目建設。”更讓劉金梅難以接受的是,環保部認同環評“後修改”的理由有,“廣東省人民政府、東莞市人民政府及林業有關部門均同意變更路由方案”,“項目已開工建設的實際狀況”。

  “這類似于既然小産權房都建好了,那就讓它合法吧!”劉金梅説。

  起訴環評期限如何確定?

  為了安全,輸氣管道上面不能有樹木生長,因此在18平方公里的觀音山森林公園裏,至今還留著一條寬約20米、長達3公里的裸露帶。2013年12月3日,森林公園方委託律師狀告環保部,請求法院撤銷變更環評“批復”。

  2014年5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理由是超過訴訟時效。法院認為,環保部曾在2011年12月在其網站上發佈公告“批復”。據《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觀音山森林公園在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可提起訴訟,而原告直到2013年年底才提起訴訟,超過了法定期限。

  原告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但在7月,高院以同樣的理由維持中院的裁定。劉金梅説:“我們正在向最高院提起申訴。”

  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起訴的案件,並非僅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一個案件。北京中咨律師事務所律師夏軍説,他在溫州水泥案件中也遇到類似情況。2000年溫州市永嘉縣招商引資,把一個水泥項目建設在離居民住宅僅3米遠的地方,包括環評在內的所有手續都審批通過了。結果在建成試生産時發生了群體性事件,項目被迫停工,投資方損失數億元。但當地法院認為,環評是2001年批復的,起訴的2年期限必須從批復之日算起。

  但法律專家的看法與法院判案情況大相徑庭。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解志勇教授認為,不應當從環保部網站2011年12月的公告計算起訴期限。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有“直接送達、委託送達、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四種告知方式,只有在前三種送達方式都無法實現時,才能“適用” 環保部網站這樣的“公告送達”。

  “因此,我認為上述‘補充批復’並沒有告知利害關係人,即觀音山森林公園方,這屬於一種重大的程式瑕疵或程式違法。從程式上來講,上述補充批復不具備合法性。”他説。

   相關環保法律能否執行到位?

  《環評法》第24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准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採用的生産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中國政法大學能源法中心主任李艷芳教授認為,在西氣東輸二線工程環評過程中,第一次環評時,沒有穿越森林公園,可以説沒有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和環境利益,因此是否徵詢了公眾意見不重要。但在變更施工作業方式時,等於建設項目發生了重大變化,應當重做環評,還應按照《環評法》第21條規定,徵求公眾意見,公眾參與。“環保部在審批時,同樣應當考慮這個,在施工方沒有出具公眾意見時不應審批通過。”

  《環評法》第31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環評重大改變時,沒有徵求公眾意見你就批准了,連罰款都沒有;當有人來告時,環保部門又讓其補辦手續,為其開脫,是在縱容違法。”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燦發説,新修訂《環保法》已不允許補辦環評手續。新《環保法》與《環評法》構成衝突,《環保法》是新法,按理説應優先執行新法,舊法無效。

  “用起訴環評的期限為理由駁回起訴,是‘四兩撥千斤’,法院把違法、賠償、修復等實際問題全部都回避掉了。”北京大學教授汪勁説。

  (科技日報北京8月23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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