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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遇強制消費四種方式可維權

  • 發佈時間:2014-08-22 07:37:07  來源:長春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祝微

  旅遊本是好事,可是魏女士和郭女士不久前的一次旅遊經歷卻成了她們的噩夢。在旅途中,她們不僅多次被要求購物,還受到了導遊的羞辱,最後連返程的火車票都沒有了。

  魏女士是一家保險公司會員,7月份該保險公司推出答謝新老客戶赴港澳遊,每人自費出580元,餘下保險公司補足。魏女士被告知有兩個名額,所以帶朋友郭女士于7月21日由公主嶺出發。在到達旅遊地的第二天,便被導遊帶到一處珠寶店。由於魏女士及朋友平時並不佩戴此類東西,所以沒有挑選。後被告知“不買的話導遊不簽字你們就不能出門”。

  隨後,又將魏女士和郭女士帶到另一處珠寶銷售點,導遊表示這裡的便宜,讓二人購買。但郭女士和魏女士仍沒有消費,導遊竟拿出1000港幣侮辱性説讓二人滾出團。後來在團友的勸説下,導遊沒有強迫二人離團。更過分的是,在返程時她們兩位卻被告知沒有回程車票。

  長春市工商局和長春市消費者協會在接到魏女士投訴後立即開展調查。經相關工作人員反覆協調,目前,該保險公司已先將返程火車票款退還給投訴人,旅行社負責人也表示將與保險公司一起與投訴者進行溝通,當面道歉。

  對此,長春市消費者協會秘書長鐘萍提醒消費者,當旅遊者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以下四種維權方式可供選擇:一是雙方協商;二是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申請調解;三是根據與旅遊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四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消費者請求旅遊監督管理部門動用保證金賠償的時效期為90天,不要因自身原因延誤維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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