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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收支規模超1億美元可建外匯資金池

  • 發佈時間:2014-08-20 14:34:18  來源:深圳特區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深圳特區報記者 范京蓉

  前海管理局最近發佈金融業政策彙編及業務指南(簡稱《操作指南》),分綜合性政策、金融業務政策以及優惠扶持政策三部分,包括自2008年以來國家各部委及深圳市政府發佈的可適用於前海的各項綜合性及金融業政策。所附的《前海金融創新業務操作簡明手冊》,對跨境人民幣貸款、集團內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等流程較為複雜的業務進行了圖示説明。

  其中的前海金融創新政策主要包括跨境人民幣貸款、集團內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跨國公司外匯資金池、赴港發行人民幣債券、保險創新、股權投資基金、外匯資本金意願結匯、融資租賃、商業保理、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設立要素交易平臺等11個方面的內容。

  今年6月11日,央行發佈了“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援外貿穩定增長的若干意見》的指導意見”,其中對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予以放行。

  該意見指出,跨國企業集團可以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開展跨境人民幣資金集中運營業務,包括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業務等。跨國企業集團總部可以指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註冊成立並實際經營或投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成員企業(包括財務公司),作為開展跨境人民幣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的全國性或區域性主辦企業。主辦企業在辦理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業務時,可採用軋差凈額結算方式,按照經常項下企業集團收付總額軋差或成員企業收付額逐個軋差結算。跨境人民幣資金集中運營業務應按照國際收支申報相關規定履行國際收支申報義務。

  今年4月18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了《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試行)》,允許跨國公司開展外匯資金池業務,並於今年6月1日起實施。

  據外管局規定,上年度外匯收支規模超過1億美元的跨國公司,可根據經營需要開立國內、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其中,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與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之間凈融入額不得超過境內成員企業集中的外債額度,凈融出額不得超過境內成員企業集中的對外放款額度。

  今年初,前海推出46項改革創新工作要點,其中18項涉及金融創新,集團內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與跨國公司外匯資金池業務是其中的重要部分。迄今,該兩項業務已正式獲得放行,可以在前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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