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長沙電信計時計費裝置超期未檢事實清楚卻無法實施行政處罰
- 發佈時間:2014-08-20 10:45:00 來源:中國品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 本報記者 王融國
這是一個違法事實清楚卻無法實施處罰的行政案件。
今年2月25日,湖南省質監局稽查總隊的執法人員和湖南省計量院的技術人員來到長沙電信,就該公司的計時計費裝置超期未檢的事實進行調查取證。
該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按《計量法》的要求,公司使用的計時計費裝置確實應該在2013年7月進行強制檢定。在接到湖南省質監局的通知後,已多次向上級湖南省通管局報備,然而,該局卻要求下屬運營商無需配合強檢工作,所以長沙電信不能將計時計費裝置交由質監部門進行檢定和檢查。
由於長沙電信不配合,執法人員的調查取證工作無法開展,對其違法行為無法進行處罰。儘管如此,執法人員本著對廣大手機用戶負責的原則,根據相關法律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但直至目前,未進行強制檢定、已經嚴重超期使用的計時計費裝置仍在繼續使用。
5月13日,湖南省通管局在官網上挂出一篇工作動態,指“該局于5月9日組織下屬的湖南電信、移動、聯通、鐵通4家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簽訂電話計時計費裝置性能檢測合同,由工業和資訊化部指定的具有國家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通過招標的方式搶先承標獲得檢測資格”。
湖南省通管局不讓質監部門檢查,卻招標自檢,説明對計時計費裝置實施強檢是法律的要求,是必須的,分歧在於由誰來檢。查閱《計量法》,國務院早于1998年將用於貿易結算的電話計時計費器等器具進行強制檢定的行政監督管理職能劃入原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具有法律效力。
湖南省質監局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長告訴記者,湖南省通管局通過招標對計時計費裝置進行檢查檢測,是行業自律和提高服務品質的舉措,既不與法律相矛盾,更不能代替或阻撓法律賦予計量主管部門的權利和職責,可一併開展,多一份監督,能讓消費者有更多的利益保障。
一項有法可依的工作無法開展,湖南省通管局憑什麼淩駕於法律之上,説不檢就不讓檢?
4月1日,湖南省通管局以工信部在2002年的局發文件中説明“電話計費是局用交換設備的一項重要功能,不是一個獨立的計量裝置”為由,向湖南省政府呈文,提出異議稱:“質監部門超出職能範圍,將固定和行動電話局用交換機計時計費裝置納入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範疇,實施強檢。”
一邊是湖南省質監局依法行政,另一邊卻是湖南省通管局對法律有自己的理解和解釋。那麼,質監部門是否“超出職能範圍”對“局用交換設備”進行強檢呢?一位有過計量執法經歷的法律專家認為,局用交換設備只有通過對通話進行計時,計費系統才能根據通話時長與費率實現計費,計時是計費的基礎,且用於貿易結算,強制檢定屬性不容置疑。而且質檢總局多次給予説明和回復:“根據國務院授權,原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以下簡稱目錄)進行了調整,將電話計時計費裝置納入目錄,並在2003年作出了進一步法律解釋:“電話計時計費裝置包括局用交換機電話計時計費裝置等。”因此,質監部門對電話計時計費裝置進行強檢是有法律依據的。
就在湖南省質監局為無法查處運營商違法超期使用計時計費裝置的當口,一個訴訟案將湖南省質監局再次推到風口浪尖。
今年1月21日,湖南知名律師羅秋林以不履行行政監督職責為由將湖南省質監局告上法庭,為廣大手機用戶討公道。
原來,在2013年10月31日,羅秋林請求湖南省質監局對聯通衡陽公司的移動數據電話流量沒有計量合格證進行立案查處,並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2013年11月7日,湖南省質監局進行了答覆:“由於國家尚未將行動通訊流量計量列入強制檢定的目錄,也未頒布相應的計量檢定規程,所以,我省行動通訊流量計量尚未實施計量檢定,由於沒有法律依據,我部門不能對其進行立案查處”。
原告的辯護律師李志員則認為,依據《計量法》規定,“移動數據流量計量器具”屬於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依法必須實行強制檢定。作為國家授權的計量檢測法定部門,質監局必須履行計量檢定的職責。
2014年4月3日,經過開庭審理,法院作出了湖南省質監局勝訴的判決。而該案的主審法官劉昕在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後,在《行政判決書》後寫下的一段話則意味深長:“行動通訊流量計量關係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加強對移動通訊運營商的行動通訊流量計量的監管確實很有必要,被告將向國務院相關部門反映情況,建議出臺有關監管規定,爭取早日將行動通訊計量納入法律的範圍實施監管、管理。”這段話既道出了法官判決時的無奈,更道出了法律法規健全的必要。
羅秋林對判決不服,並上訴至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待再次開庭。
李志員律師認為,《計量法》制定的時間比較早,當時立法只是框架性的,雖然沒有規定什麼具體的項目,但規定了計量裝置歸計量檢定部門來檢,其他部門只是協助、配合計量部門的工作。他認為工信部違反法律法規,導致質監部門的職責無法履行,造成部門與部門之間的矛盾,應該由國務院來裁決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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