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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煤礦"停産通知"豈能一發了之?

  • 發佈時間:2014-08-20 07:30:00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來論

  安徽省淮南市謝家集區東方煤礦19日發生一起井下爆炸事故。記者獲悉,目前29人被困。記者採訪了解到,6月30日和7月1日,淮南市政府曾先後兩次下達汛期停産通知,要求全市地方煤礦立即停止生産,該礦未執行市政府指令。(8月19日《京華時報》)

  29名礦工兄弟被困井下,生死未卜,令人揪心。然而,在煤礦安全的社會關注度比以往更高,國家監管和問責力度也都超過以往的高壓態勢下,煤礦瓦斯爆炸事故仍然頻發,令人難以釋懷。可見,有關部門在安全監管和遏制礦難等方面,還存在一定的漏洞,煤礦生産安全仍然不容鬆懈。

  更令人不可思議的是,在事故發生前,淮南市政府曾先後兩次下達汛期停産通知,要求全市地方煤礦立即停止生産。顯然,發生事故的這個煤礦,未執行市政府指令,屬於“頂風生産”。問題是,對煤礦的“停産通知”,豈能一發了之?可見,當地政府及安監部門,對煤礦安全生産的監督檢查明顯缺位,甚至是一種失職行為。殊不知,監督檢查不到位,卻偏偏發生了瓦斯爆炸事故,這對“停産通知”是個殘酷的諷刺,莫非“停産通知”,反而成了發生爆炸事故的“前兆”?

  事實上,每次煤礦發生事故,我們都能看到各級政府及安監部門相關領導的身影,他們能夠對生命救援和事故處置發揮重要作用。然而,領導、尤其是安監部門領導,疲於奔波各地,從一個側面反映出對煤礦安全監管,顯得力不從心。可以説,煤礦事故頻發,與現有的監管體系不無關係。我國安全監管體系並非是垂直管理,承擔直接監管職能的主要是地方政府及安監部門;因為種種利益糾葛,地方職能部門對本地煤礦的監管,很難做到嚴格有效。而國家和省級安監部門,對地方煤企的監管,往往是鞭長莫及,要麼是進行走馬觀花式的檢查,要麼等發生了事故,再趕去“救火”。

  因此,針對這起煤礦爆炸事故,依法追究煤礦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查處分管和包保煤礦安全工作的當地政府官員,應該是善後工作的第一步。同時,各級安監部門、特別是當地安監部門,是否存在監管失責行為,也應該在查處之列。特別是,國家安監部門應反思和改良安全生産監管體系,實行垂直管理,使安全監管不受地方行政干預和利益牽制。此外,開放內部監管體系,引入社會監督力量,讓煤礦等生産企業,在陽光下依法安全生産,把員工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汪昌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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