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再婚應對財産贍養作出安排
- 發佈時間:2014-08-20 01:00:15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喪偶老人再婚已不罕見,但從近年的司法實踐看,老人再婚不對現在收入、支出作出約定,沒對將來的贍養、繼承等作出適當安排,不但影響生前的婚姻品質,也會在去世後留下麻煩,給兩家人的將來帶來糾紛。
從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這一項長期戰略任務來講,我們也應對老年人再婚的問題引起關注。不斷地研究老年婚姻,特別是老年人再婚中出現的新問題,充分分析、確定問題的性質,給予適當的法律幫助,使問題得到及時的解決。
雙方應該對財産歸屬作出約定
【案例】
陶老漢、許老太二老都是油田的員工,子女都在外地。因為條件不準許,加上故土難離,退休喪偶後他們都沒去兒女處居住。經人介紹,二老結合。二人過慣了苦日子,生活都很勤儉。為數不多的買糧買菜的錢,二人都不肯掏。凡是花錢都想讓對方拿,自己都想為子女攢錢,都想為自己留一手。因為過不了錢這個坎,二老同床異夢,日子難以維繫。
【分析】
過日子總得花錢,雙方都有收入的再婚老人,再婚後如何安排婚後收入和支出,這是必須面對的一個問題。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養老金等收入,歸夫妻共同所有。一方的婚前財産,為夫妻一方的財産。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以及婚前財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為防止婚後雙方因財産發生糾紛,再婚老人應當對財産,尤其是對婚後的財産的支配等作出約定,避免“私房錢”的尷尬。
對老人的贍養問題應該約定
【案例】
張老太是一名農村老太,丈夫去世後投奔在城裏打工的兒子,來市裏生活。不久,張老太認識了喪偶獨居的王老漢,王老漢也是農村人,會理髮,進城多年生活一直靠手藝掙錢維持,如今幹不動了,生活靠積蓄、靠子女貼補。
張老太搬到王老漢的家,二人結合後,首先遇到的是贍養問題。特別是在張老太生病後,張老太的兒子在媳婦的壓力下,生活費、藥費分文不掏,説“嫁漢嫁漢穿衣吃飯”“有能耐找老頭,就應有能耐讓老頭解決吃飯看病問題”。王老漢積蓄不多,已經見底,王老漢的兒子當然也不肯為張老太的看病花錢。他説,贍養自己的父母沒説的,贍養與自己沒有撫養關係的老太,自己沒有那個閒錢。
【分析】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以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係變化而消除。張老太的子女在張老太再婚後,仍應履行對張老太的贍養義務。問題是再婚時,應當對再婚後的贍養問題有個約定,並將這一約定告知雙方子女。免得問題出現,導致再婚老人之間産生隔閡。
立房産遺囑最好和子女溝通
【案例】
子女在外地,退休獨居老人劉老先生,每月有四千多元的退休金,有一套一百平方米的樓房,條件比較好。他和一位小他三十歲的離婚女子趙某結婚,趙某婚後對劉老先生也很好。劉老先生輸尿管結石做手術,子女工作忙沒回來。趙某日夜守候,身左身右,床上、床下喂飯、導尿,忙活了一個來月。趙某對劉老先生夠意思,劉老先生對趙某也夠意思,他不但供養趙某的子女,還立了書面遺囑把自己的那套房子留給趙某。
前不久,劉老先生突發心臟病不幸病逝。劉老先生的子女回來處理完喪事,提出了其父房子等遺産的繼承問題。趙某拿出了劉老先生的自書遺囑。劉的子女認為“不可能”,同時抓住遺囑沒有標明房屋面積、只寫樓房一套等瑕疵,以遺囑無手印,係假造,遺囑內容含糊無效,向法院提起訴訟。
【分析】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産,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繼承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産,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産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這裡並沒有要求自書遺囑要按手印,主體內容的瑕疵,也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不過這裡還是提醒一下,這類將來可能發生糾紛的遺囑,最好採用公證的方式。為防日後糾紛發生,最好在立囑前與子女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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