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發新股實行申報生效制(境外股票發行註冊制漫談④)
- 發佈時間:2014-08-18 05:23:00 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台灣:發新股實行申報生效制(境外股票發行註冊制漫談④)
台灣地區有台灣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臺交所)和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兩大交易市場。其中櫃買中心包括上櫃、興櫃以及創櫃板塊(市場)。截至2013年底,臺交所共有上市公司838家,櫃買中心有上櫃公司658家,興櫃市場掛牌公司260家。
淡化行政主導、強化市場功能發揮是台灣發行上市監管制度演進的歷史經驗。
股票發行上市施行審核體制
目前台灣對新股發行上市實行以交易所審核為主的審核體制,臺交所對上市進行實質性審核,證券監管部門即證期局對新股發行進行申報生效管理。再融資的審核主要由證期局負責,也採用申報生效模式,臺交所協助辦理。
台灣地區新股發行經歷多次制度調整,逐步演變為目前的審核體制。2012年修訂了證券交易法後,由臺交所對企業初次上市申請進行實質審查。根據審核發現的問題,臺交所會要求發行人對公開説明書等相關文件進行補充説明和披露。審核通過後,將簽訂上市契約並函報證期局備查,無需證期局核準,即可通知發行人向證期局申請新股發行。證期局只對新股發行申報進行形式審核。
從核準制到備查制,並不意味著放鬆監管,而是資訊更加透明,標準更加嚴格。通過構建公開、透明、公正的監管機制,明確發行人和仲介機構的責任義務,督促市場各方歸位盡責,充分發揮市場約束功能。
臺交所進行實質審查
臺交所上市審核的主要依據是《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該準則經證券監管部門核定,採取實質審查原則,針對發行人的設立年限、資本額、盈利能力、股權分散和公司治理等事項,均設定了上市條件,但針對科技類公司等特殊類別公司,也作了相對寬鬆的特別規定。該準則還規定了很多不得上市的消極條件,包括公司遇有訴訟、非訴事件、重大災害、特殊事故或其行為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形,足以影響其上市後的證券價格,進而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眾利益等。臺交所審核的目的在於擬上市公司的財務、業務資訊得到充分披露。
在審核程式上,臺交所按照《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式》進行審核。臺交所在收到上市申請材料後,採取書面審查與實地核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審核,並辦理公開意見徵詢。對台灣本地公司,臺交所須進行實地核查,查看公司工廠、資産和存貨,抽查財務賬冊,了解生産流程和公司負責人歷年經營實績及理念並形成報告。對於新興的輕資産企業,也可不進行實地核查。
發行審核與上市審核有機融合,逐漸演變為交易所一體化審核,並實際發揮主體作用。這種制度安排,較好地解決了上市和發行兩個審核環節可能存在的審核交叉重復、影響審核效率問題,也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證期局因預算、人手等限制對履行發行審核職能的困擾。
新股發行註冊採用申報生效模式
台灣地區對新股發行申請實行申報生效制。
對於初次上市的新股發行申報,發行人向證期局申報新股發行的文件,往往使用經交易所審核通過的公開説明書。證期局對新股發行申報文件進行審核,具有退回申報的權力,但由於臺交所已在前端進行過充分詳細的書面審核和實地核查,且交易所在上市審核中通常與證期局保持充分的溝通。因此,證期局對新股發行申報一般只進行簡單的形式審核,不會要求補充或退回材料。
一方面,臺交所和櫃買中心對證券上市、上櫃進行實質性審核,監管機構逐步放棄了具體審核事務。另一方面,公開發行涉及公眾投資者權益保護,需要行政監管部門適當介入,保留了法定註冊職責和最終否決權。這樣既解決了發行監管的法定職責由監管部門行使的問題,又解決了將具體審核工作交由交易所負責的問題,兼顧了發行審核監管的法源基礎與操作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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