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信披違規刑罰力度偏低”
- 發佈時間:2014-08-18 02:31:06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目前中國資本市場正處於從核準制向註冊制過渡階段,儘管註冊制細則仍未出爐,但管理層在“資訊披露是註冊制的中心”這一理念上達到高度一致。
信披為何如此重要,當下問題何在?如何完善信披制度?8月14日,新京報記者專訪著名經濟法學者、證監會發審委原委員李曙光教授。
信披是支撐市場基本要素
新京報:資訊披露也是審核制下的要求,但為何向註冊制轉變之後,信披更重要?
李曙光:古典經濟學的原理是“資訊原理”,他假設市場中的人都是自私逐利的,假如所有的資訊都是公開、準確、真實的,市場就會自動達到一種比較好的狀態。世界各國的發展也證明這套理論是有效的。
所以市場中,資訊公開和披露是支撐市場的最基本要素。市場中最大的問題是資訊不充分、不完整、資訊掌握在少數人手中。
從監管角度看,市場中最重要的問題就是資訊不對稱。而在監管越嚴的領域,資訊不對稱是最嚴重的,因為所有的資訊都掌握在監管者、發行人等少數人手中,這就造成了內幕交易、造假、監管成本高問題。
之所以在核準制下出現那麼多問題,就是資訊的掌握、交換、把控的權力不是掌握在投資者手中,但是投資者卻需要為資訊出現的問題來負責。
新京報:那信披最好的方式是什麼?
李曙光:最好的方式,是所有資訊讓投資者自己掌握,讓投資者自己去做決策和選擇。這樣責任就會非常清楚,不會發生法律上的錯位。所以説現在強調“資訊披露為中心”,是對資本市場常識的一次回歸。
新京報:但大家也擔憂,註冊之下,會不會出現更多的造假,因為在嚴格的審核之下都不能避免造假。
李曙光:這是中國市場經濟發展中不得不面臨的一個困境。我們剛才描述的是一個理想的市場,但是目前市場離理想市場還差得太遠。
所以對註冊制不要太天真。原來合理性的東西也不能全拋棄,需要找到博弈模式下新的平衡點。
新京報:大家都在市場中博弈。
李曙光:企業上市,發行人可能不願意把一些資訊告訴市場,哪些是應該告訴,哪些是不應該告訴,應該做出詳細界定。保薦人、律師等仲介機構希望拿到一筆生意的衝動甚至強于做一個沒有缺陷的單子。投資者也有僥倖心理,不去研究資訊,萬一遇到一個好公司能從中賺到錢呢。從監管者來看,他認為上市公司不敢造假,因為有處罰和監獄在等著你。
原來是政府背書,現在突然放棄背書,完全拋棄原來的做法也是不現實的,需要有一個過渡期。
信披懲罰標準要考慮通貨膨脹
新京報:你剛才講了市場成熟度不夠,那麼市場的配套制度還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為信披制度保駕護航?
李曙光:從核準制向註冊制轉變要有時間表,建議把目前機構進行大的改革,將發審委制度改為聆訊制度。該機制有三個階段性目標,一個目標是替代原有發審委審核機制,從全部審核變為半審核機制,審核的方式變為以信披為中心,重點治理污點資訊。第二個目標是從半審核機制變為建議制,建議有污點的企業不上市,第三個階段是變為參考機制,聆訊委僅提供專業參考意見。到2020年,最終實現目標。
新京報:目前大家反映對於信披違規的處罰太小,對於上市公司造假,證券法規定的最高罰金是60萬,造成造假的成本過低。
李曙光:這要形成三個機制。第一是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力度要到位,增加信披違規的違法成本。目前證券法和刑法對於上市公司造假的處罰還是十幾年前的處罰標準。對於證券類犯罪的刑期和罰金都偏低,一些應該的罪名在刑法中沒有規定。另外,立法者在設計條款時需要考慮通貨膨脹率,以及違法者的獲益程度,適時修改處罰條款。
第二,民事賠償制度需要完善,包括代理人訴訟、集團訴訟。每個受害人都可以提出訴訟。造假者所付出的代價自己可能都無法預計。如果給造假者造成一個沒有邊界的責任,他的壓力會非常大,這是對他們最大的震懾。
第三個要有破産機制。破産清算機制才是徹底退出機制,而目前還沒有一家上市公司破産清算。一家公司罰點錢還在市場上造假,退市之後還可以通過轉板重新上市,不能讓一些已經沒有辦法起死回生的公司像僵屍一樣在市場中游走。
“格式化”個案來完善信披制度
新京報:去年昌九生化事件,上市公司説從來沒有説要借殼重組贛州稀土,但是投資者説,你態度曖昧,讓人以為會借殼,所以你得賠償。作為法學專家,你怎麼分析這種信披理解不一致問題?
李曙光:法律永遠是實踐的産物,一個個案例就可以帶動資本市場前進的腳步。
因此出現一個事件之後,一定要讓它格式化和固定化。比如説這個案例有股民來起訴這家公司信披不夠準確,這樣各種規則才會産生。
對於你剛才講到的案例,公司應不應該出來澄清這個傳言,證監會可以對這個做出規定。怎麼樣定義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立法者也需要加以明確化。
美國市場也是通過一個個案例,才把證券交易法給完整起來的。資訊披露的真正進步是要有發生事件,用事件來推動立法、規則的成熟。
新京報:未來證監會應該處於什麼樣的角色定位?
李曙光:第一,應該改變證監會事業單位,行政職能的尷尬地位。證監會是事業單位,但是承擔了很多行政職能,甚至具有半司法權,這個從政府和市場關係來看,定位是不準確的。
第二,證監會不是司法機構,反對它的司法化。可以給予它更多的行政權,但不能給司法權。它僅是市場的參與一方,職責是監管。而且這一方不是終審方,理論上講,任何證監會的處罰和行政決定都是可以被司法推翻的。
第三,證監會要放鬆管制,加強監管。管你該管的,放手不該管的。把一些東西放給市場,給市場創新的空間,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
“我不認為核準制轉為註冊制就一下子太平了,任何國家包括美國都有很多問題,也是一步步走過來的。所以對註冊制不要太天真,你可以把它看成中國證券市場新的臺階。因此原來合理性的東西也不能全部拋棄,需要找到博弈模式下一個新的平衡點。”
新京報記者 白金坤 北京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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