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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農民合作社不得對外設立營業網點

  • 發佈時間:2014-08-13 11:31:59  來源:濟南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8月12日訊(記者 王彬)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就引導規範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提出,農民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須堅持服務産業發展、“社員制”、“封閉性”、不對外吸儲放貸、分紅不分息、風險可掌控的原則,依法規範運作。

  我省提出,在對農民合作社進行清理規範的過程中要嚴格掌握以下幾條政策界限:不允許農民合作社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與本社無實質性生産經營關係的人員吸收為本社成員,吸收非成員資金的,要立即制定退款計劃,限期退還;不允許農民合作社對外公開設立銀行式的營業網點、大廳或營業櫃檯,已經設立的,要立即關閉,相關的標牌、標識要予以清理;不允許農民合作社通過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廣告牌、傳單、短信或者講座、報告會等形式向不特定對象進行公開宣傳或廣告;不允許農民合作社發放信用合作資金給非成員使用,已經發放的,要限期及時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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