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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一拆遷辦主任瀆職多支付補償款3800萬獲刑5年

  • 發佈時間:2014-08-12 19:36: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周瀟男 韋林汕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廣西一拆遷辦主任瀆職多支付補償款3800萬獲刑5年

  中新網柳州8月12日電 (周瀟男 韋林汕)廣西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12日宣判,原廣西柳江縣徵地拆遷辦公室主任覃浪山犯玩忽職守罪,造成國家損失3800多萬元,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此間法院介紹,該案係湘桂鐵路擴能改造柳江段徵地系列腐敗瀆職案其中一案,該系列案中共有16名國家工作人員涉案,造成國家損失3800余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現年39歲的覃浪山,案發前係柳州市柳江縣徵地拆遷辦公室主任,兼任柳江縣湘桂鐵路徵地拆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

  覃浪山在負責柳江縣第二、三工業園區徵地拆遷工作,對被拆遷企業柳州市匯利豐繭絲綢有限責任公司的土地徵收拆遷補償材料審核過程中,不認真履行職責,在該公司土地性質存在重大疑問情況下仍在該公司的徵地拆遷補償核定表上簽字通過復審,將該公司2萬多平方米的工業用地按住宅用地的徵收拆遷補償標準進行補償,致使國家多補償給該公司土地補償款人民幣共計人民幣3886.5萬餘元。

  今年3月20日,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當日庭審中,覃浪山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無異議,但辯稱其工作職責是做動遷協調工作,不是具體的審核人員,在補償核定表上簽字的時候主要是審核前面的工作人員是否簽字,是否有漏簽字的環節。

  覃浪山的辯護人認為覃浪山已經履行了工作職責,不存在嚴重失職的事實,且造成本案國家損失的後果與覃浪山的工作無法律上的因果聯繫。

  柳北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覃浪山系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對被拆遷企業的拆遷徵收補償審核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的表現,致使國家財産遭受損失,數額達人民幣3800余萬元,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且情節特別嚴重。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覃浪山的辯解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採信。

  柳北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覃浪山的犯罪事實和情節,判決被告人覃浪山犯玩忽職守罪,處有期徒刑五年。追繳回的1500萬人民退回柳江縣湘桂鐵路徵地辦公室,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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