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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土地開發意見出臺 新建鐵路須接駁公共交通

  • 發佈時間:2014-08-12 07:16:4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支援鐵路建設實施土地綜合開發的意見》,要求按照改革鐵路投融資體制、加快推進鐵路建設的要求,對鐵路用地及站場毗鄰區域土地綜合開發利用政策做出明確規定。《意見》特別要求,規劃鐵路要與公共交通無縫銜接。

  與新型城鎮化聯動

  《意見》要求,在支援鐵路建設實施土地綜合開發的過程中,必須堅持支援鐵路建設與新型城鎮化相結合、政府引導與市場自主開發相結合、盤活存量鐵路用地與綜合開發新老站場用地相結合的原則。

  在支援盤活現有鐵路用地方面,要求地方政府增強鐵路站場和周邊地區的承載能力和服務功能,指導站場改建及周邊地區土地綜合開發,給予既有鐵路站場綜合開發用地政策支援。

  方便乘客出行換乘

  《意見》要求,在編制鐵路站場及周邊地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同步組織開展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或城市設計工作,深化建築空間組織、道路交通規劃、開發強度、建設時序等要求,大力推進鐵路與城市軌道交通、公共交通、計程車等各類交通方式的無縫銜接,促進綜合交通樞紐建設,方便乘客出行和換乘。

  《意見》指出,在綜合開發用地供應前,城鄉規劃部門應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規劃設計條件。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供應。

  《意見》還指出,鼓勵新建鐵路站場實施土地綜合開發。在新建鐵路建設項目時,提出支援新建鐵路站場與土地綜合開發項目統一聯建。明確要合理確定土地綜合開發的邊界和規模,明確站場建設和土地綜合開發的規劃要求,採用市場化方式供應綜合開發用地。

  控制場站用地規模

  在實行備案管理制度上提出,供應與新建鐵路站場統一聯建的綜合開發用地前,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向國土資源部備案。規定鐵路建設項目配套安排的土地綜合開發所需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經省級人民政府嚴格審核後,暫由國土資源部予以計劃單列。

  此外,還提出要完善土地綜合開發的配套政策,統籌土地綜合開發相關規劃管理。在鼓勵新建鐵路站場實施土地綜合開發上,要求合理劃定綜合開發用地邊界,並採用市場化方式供應綜合開發用地。《意見》規定,扣除站場用地後,同一鐵路建設項目的綜合開發用地總量按單個站場平均規模不超過50公頃,少數站場綜合開發用地規模不超過100公頃。(記者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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