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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釋義

  • 發佈時間:2014-08-08 11:31:21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智慧財産權戰略,促進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等智慧財産權的創造和運用,加強對自主智慧財産權的保護和管理。

  地級市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專家,對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設立的重大自主創新項目涉及的智慧財産權狀況、智慧財産權風險等進行評議。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於自主創新智慧財産權保護和評議制度的規定。

  [本條釋義]

  一、實施智慧財産權戰略,加強自主智慧財産權的保護和管理

  在知識經濟和經濟全球化時代,智慧財産權已成為國際國內競爭的戰略資源,也成為衡量一個地區科技發展水準和自主創新能力的重要指標。

  當今世界,科學技術突飛猛進,智慧財産權對經濟發展的基礎性作用凸顯,已成為國家創新體系中的重要支撐和保障。今後,經濟全球化趨勢將持續深入發展,全球和區域經濟合作更加緊密,以高新科技為基礎的戰略性新興産業陸續涌現,國家在經濟合作、産業在國際分工、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地位,將越來越由智慧財産權的創造和運用能力來決定。尤其在後金融危機時期,智慧財産權制度國際化進程加速,智慧財産權保護狀況成為影響國際産業轉移的重要因素,基於智慧財産權的貿易摩擦、經濟糾紛將進一步加劇。

  智慧財産權作為破解經濟發展難題、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建設現代産業體系的著力點和切入點,其重要性越來越成為各級黨委、政府和社會公眾的共識。國家先後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加強智慧財産權保護,頒布實施了智慧財産權戰略綱要,引領我國智慧財産權事業進入重要的戰略發展期。

  廣東作為改革開放先行者,高度重視智慧財産權保護,全面實施智慧財産權戰略。近年來,廣東省先後出臺多個文件確立了智慧財産權強省建設目標。2007年出臺《廣東省智慧財産權戰略綱要(2007—2020年)》;2008年出臺《關於爭當實踐科學發展觀排頭兵的決定》(粵發〔2008〕5號)明確提出了“實現從智慧財産權大省向智慧財産權強省跨越”的奮鬥目標;之後在《廣東省建設創新型廣東行動綱要》(粵府〔2008〕72號)、《廣東省實踐科學發展觀重點行動綱要》(粵辦發〔2009〕36號)、《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的決定》(粵發〔2009〕10號)等文件中提出了建設智慧財産權強省的相應舉措。2010年,廣東省出臺了《廣東省專利條例》,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産權保護。近年來,廣東省智慧財産權擁有量不斷增長,品質顯著提高。2010年,廣東省專利申請總量繼續保持全國第二,其中發明專利申請量位居全國第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量居全國第三,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量居全國第二;專利授權量居全國第二,其中發明授權量繼續保持全國第一,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授權量居全國第二。廣東省擁有中國馳名商標267件,位居全國首位;廣東省著名商標2487件;廣東省品牌産品1142個;地理標誌保護産品為65個,繼續保持全國第一;作品著作權自願登記數量逐年增長,共計14059件;軟體著作權自願登記數量連續五年位居全國第二,共計22012件;全省農業和林業植物新品種申請數量分別為95件和18件,授權數量分別為46件和5件;技術標準中的專利比率顯著提高。

  目前,國家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智慧財産權保護體系,廣東省也逐步加強智慧財産權保護體系建設。為此,本條第一款僅作出原則性的規定,為了全面提高智慧財産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智慧財産權戰略,結合實際制定工作方案,細化配套政策措施,有計劃、有重點、分步驟地推進本地區、本部門實施智慧財産權戰略綱要的工作,加快建設智慧財産權強省,為創新型廣東建設和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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