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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終裁稀土案中國敗訴多家稀土企業將組建大集團

  • 發佈時間:2014-08-08 08:17: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WTO終裁稀土案中國敗訴 多家稀土企業將組建大集團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對於大多數人來説,關於稀土的印象恐怕只停留在初中的地理課本上。但其實它離我們並沒有那麼遙遠,拿出手機,螢幕的絢麗清晰就有著稀土元素的功勞;打開電視,傳遞信號的衛星也含有稀土元素。然而,被譽為“工業維生素”的稀土,開採起來往往伴隨著嚴重的環境破壞,也因為如此,很多國家習慣了購買稀土,而非開發自己國內的資源。

  然而中國,多年來卻以佔世界23%的探明儲量,承擔著世界90%以上的供應。為此,十餘年前我國開始實施稀土出口配額制,但也引發了稀土進口國的不滿。2012年,美、日、歐三國向世貿組織提起了訴訟。

  昨天深夜,美、歐、日訴我國稀土、鎢、鉬相關産品管理措施案迎來了最終裁決。世貿認為,我國的稀土出口管理措施不符合WTO的規定。未來,針對稀土行業的環境資源保護該何去何從?

  昨天深夜,世貿組織公佈了有關“美國、歐盟、日本訴中國稀土、鎢、鉬相關産品出口管理措施案”的上訴報告,雖然未支援美國的上訴,但也裁定我國稀土相關出口政策不符合WTO規定。對於這個結果,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WTO研究院副院長屠新泉並不意外:

  屠新泉:這個案子剛剛出來的時候其實大家就是這樣一個預期。出口稅的問題,是因為我國當時加入WTO的時候有一個清單,但是稀土就是不在這個清單裏的,按説不能徵收。另一個就是出口配額的問題,因為WTO框架規定,你如果要使用出口配額措施,必須是要符合一定的例外條件,比如保護資源或者是保護環境的前提下,比如説你限制稀土出口的時候你也必須要限制國內生産,但我們不是,是從現在的情況看,我們想達成這條通過也很難。

  屠新泉提到的例外條件,指的是《1994年關貿總協定》中的例外條款,資源保護例外恰恰是其中的一條。根據這一條款,成員國可以在對外貿易中,對可枯竭的自然資源可以採取相應保護措施。因此在應訴過程中,我國也一直試圖援引這一條款,然而卻並沒有得到支援。而在WTO的歷史案件中,單獨援引例外條款勝訴,也並沒有先例。對此,中國社科院國際法研究所教授黃東黎表示,例外條款的使用門檻極為嚴格:

  黃東黎:為什麼要在某些情況下,允許你阻礙自由貿易,就是考慮到有一些人類共同的利益,比如環境保護。那當然要把這些例外限制的非常嚴格,否則的話這些例外都被擴大,就變成了對自由貿易的阻礙,所以這些例外在制定的時候就是要非常嚴格的審查你。

  那麼,設置關稅和配額不符合規定,援引例外條款又難度頗高,想要在自由貿易和環境保護間求得平衡,是不是真的就此路不通呢?答案是並非如此,雖然措施被認定不合規,但世貿組織對我國可持續使用自然資源的權利予以了認可。

  商務部條法司司長李成鋼:從世貿裁決我們看到,WTO既遵從貿易自由,也尊重成員對自然資源的管理,所以根據WTO規則,我們可以試試合理措施,對自然資源進行必要管理,以支撐可持續發展,下一步我們將仔細評估上述機構的報告,和涉案的其他成員一起處理後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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