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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轉創業板:“還權”于市場是關鍵

  • 發佈時間:2014-08-07 09:19:0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恒

  好美食的人都知道,要烹制一道好菜,除了要用上等的原材料和地道的調料外,把握好火候和烹制時間也非常關鍵。這則生活常理用到新三板轉板制度建設上,也同樣適用。

  儘管證監會多次表態支援尚未盈利的網際網路和高新技術企業在新三板掛牌一年後到創業板上市,而且眾多新三板掛牌企業也有轉板意向,但從目前資本市場發展的現狀來看,新三板轉板路徑確立還需完成多道工序。

  隨著阿里巴巴宣佈赴美上市,對於我國網際網路企業海外上市的爭議聲再起,一邊是企業海外上市成風,一邊卻是A股遭遇成長的煩惱。監管層也在反思:以製造業為核心的A股上市審核標準,是否嚴重滯後於戰略新興産業發展要求?對此,證監會、深交所屢次強調,要完善創業板制度,借助新三板把“阿里巴巴們”留下來且服務好。

  但問題來了,眾所週知,新三板與創業板是不同的市場,在不同市場之間要實現轉板,就必須打通制度上的阻隔。

  首當其衝就是法律層面的概念界定。現行《證券法》規定,上市條件之一就是“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而當下新三板掛牌企業目前並沒有公開發行,更多的是定向發行和公開轉讓,轉板成行的前提是證監會對上市條件進行系統界定。

  其次,雖然不久前修訂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降低了創業板上市門檻,但仍保留了盈利要求,這就意味著虧損的網企在掛牌新三板一年後,若無法扭虧為盈則仍然難登創業板。所以在吸引虧損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方面,交易所還需在轉板通道設置上,修訂規則予以對接。

  再者,結合當下推進的註冊制改革,轉板上市的制度設計也應與之呼應協調。註冊制改革強調“還權”于市場,首發通道的“寬進”配合監管層的“嚴管”,也應在轉板制度的建立思路上有所體現,從而避免轉板與首發兩條上市路各行其是,造成預期混亂和行為異化。

  需要強調的是,不管是新三板還是創業板,企業掛牌上市的目的都是為了融資以促使企業發展壯大。新三板的各項制度專為中小公司設計,尤其是高科技創新型企業,企業進入成熟穩定期後轉板上市只是其中的路徑之一。轉板上市制度的寬嚴尺度與推出時機,需要考慮邏輯協調、制度配套和市場成熟度。隨著多層次市場的完善、註冊制改革的推進以及市場供需趨向平衡,系統性、市場化的轉板機制,將會瓜熟蒂落、水到渠成。(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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