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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農地”建安居房和養老設施

  • 發佈時間:2014-08-06 14:32:11  來源:深圳特區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深圳特區報訊(記者 徐強)昨天,市規劃國土委有關負責人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就日前公佈的《關於促進安居型商品房用地供應的暫行規定》、《深圳市機構養老設施用地供應暫行辦法》兩個辦法進行解讀,表示“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鼓勵原農村集體土地入市建安居房和養老設施”,這意味著深圳在探索“農地”入市的過程中,首度將可入市“農地”用途拓展至民生領域。目前,這兩個辦法正在廣泛徵求社會意見,將來頒布實施後有望成為新一輪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又一突破性文件。

  去年1月份,市政府以1號文形式出臺“1+6”文件,提出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符合規劃的工業用地,可進入全市統一土地市場。12月20日,深圳鳳凰社區一塊工業用地成功上市交易,成為首例上市的“農地”,也是2012年5月深圳啟動新一輪“土改”以來的破冰之作。

  市規劃國土委有關負責人介紹,“1+6”文件規定的僅是符合規劃的原農村集體工業用地,也就是説,可入市“農地”僅限于産業用途,並未提到入市後可用作其他用途;此次兩個文件的突破之處就是:入市“農地”可用於建設養老設施、安居性商品房,首次探索入市“農地”在民生領域的可行性,入市“農地”的使用範圍得以拓寬,以此更好地盤活原農村集體土地。

  記者注意到,兩個文件都對兩種用途的“農地”入市交易收益分配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根據《關於促進安居型商品房用地供應的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規定,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鼓勵原農村集體繼受單位將未完善徵(轉)地補償手續的用地,用於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原農村集體繼受單位提出申請後,通過市土地房産交易中心,以招拍挂方式公開出讓土地使用權,所得收益有兩種分配方式可選擇:一種是“6:4”,6成納入市國土基金,4成歸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另一種方式是,9成納入市國土基金,1成歸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外加不超過總建築面積10%的配套商業用房。

  在《深圳市機構養老設施用地供應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中,也提到了鼓勵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自行舉辦機構養老設施的具體做法,尚未完善徵(轉)地補償手續且規劃為機構養老設施的用地,可以採取招拍挂方式公開出讓土地使用權,所得收益的50%納入市國土基金,50%歸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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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索更多民生領域的“農地”入市政策

  ——訪市規劃國土委土地利用處負責人

  ■ 深圳特區報記者 徐強

  深圳“農地”入市一直備受關注,此次《關於促進安居型商品房用地供應的暫行規定》和《深圳市機構養老設施用地供應暫行辦法》向社會徵求意見,標誌著深圳在探索“農地”入市的過程中,又推出更多的改革措施。市規劃國土委土地利用處有關負責人昨天接受採訪,對文件進行了解讀。

  深圳特區報:此次兩個文件公佈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土地利用處:深圳在經濟高速發展、快速城市化的進程中,較早遇到土地資源緊約束的問題,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同時,原農村集體(尤其是原特區外)實際佔用大量土地,卻因土地權益不明晰、缺乏相關政策支援而無法入市。因此,盤活原農村集體土地,既有利於緩解産業空間不足的問題,也有利於促進原農村社區發展轉型,推動特區一體化發展。

  去年,鳳凰社區工業用地入市交易,成為首例入市的“農地”。這次公佈的文件是在此基礎上,向養老設施、安居性商品房民生領域做出的進一步探索,它們與“1+6”文件一脈相承,目的是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未來,還將進一步探索在學校、醫院等民生領域的“農地”入市政策。

  深圳特區報:兩個文件都提到了符合條件的“農地”入市交易後的收益分配方案,如何理解?

  土地利用處: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際佔用的土地,土地權益尚未理清,通過文件中的政策創新得以入市交易,盤活利用,為實現不同權利主體土地的同價同權開闢了新路。將“政府拿不走、社區用不好、市場難作為”的歷史遺留用地納入交易範圍,更好實現土地資源的節約集約利用。

  比如,在鼓勵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自行舉辦養老設施方面,政策給予大力支援,免繳地價、土地使用權期限重新計算等。另外,為鼓勵社會資本關注養老,《深圳市機構養老設施用地供應暫行辦法》中提到,合法建築在滿足環境保護、衛生防疫及消防安全等規範要求的條件下,由機構養老設施舉辦者首先取得資格。

  在深圳逐漸步入老齡化的過程中,未來養老産業的發展潛力巨大,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涉足此領域,分享産業發展的成果。

  深圳特區報:“農地”向養老設施、安居型商品房放開,對房地産市場會帶來怎樣的影響?怎樣防止出現改變土地用途、産生違法建築的情況?

  土地利用處:深圳為建立健康穩定的房地産市場,近幾年加大了保障房建設和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力度,形成結構性供給機制,以此保障更多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文件中提到的鼓勵“農地”入市建設安居型商品房,前提是符合規劃的合法用地,對土地用途都有嚴格的準入和後續監管,對穩定房地産市場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為防止養老設施用地變成養老地産,文件特別提到,市民政主管部門應擬定有關監管協議書,明確養老設施的運營方式、服務對象、收費機制、後續監管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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