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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性兌付”逐漸打破 投資信託需謹慎評估

  • 發佈時間:2014-08-06 05:31:33  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地熱點

  7月,信託産品剛過了兌付高潮,中誠信託煤炭信託産品宣佈延期15個月兌付,引發投資者質疑浪潮,同時“剛性兌付”這一話題再次成為輿論關注的熱點。

  業內人士稱,“剛性兌付”作為不成文的“潛規則”,在某種意義上成就了信託市場如今的規模。不過,“剛性兌付”會逐漸被打破,信託業需要更為專業的、謹慎的評估體系。

  銷售誤導信託産品“剛性兌付”

  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在多起信託産品糾紛中都涉及錯誤銷售導向,在銷售過程,銷售人員普遍暗示信託産品能夠實現“剛性兌付”。

  近日,記者以投資者的身份向各大銀行諮詢相關的信託産品,發現在諮詢的過程中,這種情況的確存在。

  “這是券商集合型信託産品,以100萬為起價,期限是2年,收益率是6.3%,主要是投向房地産項目。”某國有大行理財經理對記者推薦,“基本上能實現剛性兌付,目前並沒有出現因為兌付不了而引起糾紛的。”

  當記者提出想在網上查閱相關的信託産品的資訊,該理財經理表示現在剛好過了兌付小高潮,很多信託産品已經買完,或者到期兌付了。“現在該行代理的信託項目較少,只有通過網銀才可能查閱到具體的信託産品,在官網首頁上看到的只是簡單的産品公告。”

  一家股份制商業銀行鐘姓理財經理向記者推薦了一款信託産品預告計劃,“以100萬為起點,2年的期限,一年的收益率在7.8%,2年的收益率在8.8%,主要投向房地産項目,如購物、寫字樓、精品住宅為一體的商業綜合體。”鍾女士表示:“銀行是該項目募集資金方,一般能滿足客戶的需求,沒有出現兌付不了的情況。另外,該産品有融資公司28億的現金流和31億的期末現金餘額作為保障。”

  “‘剛性兌付’在實際操作中是可以兌現的,不然信託行業很難做到現在的規模。”獨立證券分析師梁錦雄表示,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剛性兌付”一直以潛規則的形式存在,但未來“剛性兌付”或會被打破,“因為系統性風險的存在,容易出現信託違約,預期利率違約。”

  面對銷售人員的行銷攻略,理財規劃師協會會長馬志平認為,銷售人員承諾“剛性兌付”不一定靠譜,具有一定的風險。推銷人員只是口頭宣傳,可以作為參考,但不會落實到合同細節裏面,投資産品的時候要以合同的條款為準。

  地産信託熱門但需留意風險

  公開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底,全國信託公司管理的信託資産總規模為10.91萬億元,信託業自有資産總規模為2871.41億元,信託公司全行業實現經營收入總額832.60億元、利潤總額568.61億元。

  最近,多個信託産品出現兌付危機,風險問題值得人們思考,如此龐大的兌付規模,是否會引發系統性風險?

  對此,梁錦雄認為系統性的風險出現的概率較小,通常會用“以舊換新”的方式替換掉,即是當某個信託産品出現風險的時候,信託公司會發行一個新的信託産品,用新募集到的資金來抵消原有的風險。“總體來説,信託行業尚處於一個非常高的安全邊際。”他認為,鋻於東莞人在金錢的處理方式上較為“穩陣”,加上現在東莞本地的金融市場較為穩健,暫時不會出現系統性風險的狀況。

  一位從事銷售信託産品的人士介紹,現在信託類産品以房地産項目募集資金最多,因為其風險控制做得比較好。“除此之外,因為銀行存貸比較低,房地産項目走銀行通道融資較難,而信託類産品可以有效募集大筆的資金。”

  在採訪過程中,銷售人員多次向記者推薦投向房地産項目的相關信託産品。事實上,信託公司在地産信託項目的風險處置機制還不夠成熟。

  近日,在2014年上半年全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暨經濟金融形勢分析會議上,銀監會黨委書記、主席尚福林表示要重點監控房地産、政府融資平臺、産能嚴重過剩等領域風險。

  東莞某信託公司相關人士告訴記者,雖然房地産項目在銀行比較難融得資金,但是信託公司可以利用土地、房産作為信用擔保。據了解,信託公司在操作當中,一般以優質的房産和土地等高價值的固定資産作為質押擔保,即使項目出現風險,信託公司可以處置這些資産,基本能覆蓋項目的本金,所以風險還是可控的。

  梁錦雄表示,房地産信託的風險較大,不過是可控風險,因為信託公司的管理層在把控風險,但投資者又應該怎麼去評估相關信託産品的風險是否過大?

  據悉,房地産信託産品本身的設計會以房産作為抵押,作為引入風控預防措施。房地産信託産品一般會出現的風險是經濟不景氣,市場氛圍不樂觀,或者該樓盤項目賣不出去,這種情況出現的頻率較少。

  梁錦雄認為,首先要看房地産信託借款流向何處和借款人的實力如何,能否及時還款;其次,投資者應該關注資金的用途和來源;最後,投資者應關注該信託産品實際性的擔保,是否有土地或房産作為質押擔保,還有最終可取得多少回款。

  他説,房地産信託還款的來源,首先是房地産開發商的及時還款;其次是開發商的股東的款項;再者,是信託公司的資源或其他信託的資金;隨後,是信託公司或者開發商的第三方資源;最後,是資産管理公司。

  買信託産品要做好事先評估

  今年發佈的《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信託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下簡稱《指導意見》)稱,信託公司要規範産品行銷,堅持合格投資人標準,應在産品説明書中明確投資人不得違規匯集他人資金購買信託産品,違規者要承擔相應責任及法律後果。堅持私募標準,不得向不特定客戶發送産品資訊。

  《指導意見》稱,信託公司應該準確劃分投資人群,把合適的産品賣給適合的對象,承擔售賣責任。信託公司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切實履行“賣者盡責”義務,在産品行銷時向投資人充分揭示風險,不得存在虛假披露、誤導性銷售等行為。加強投資者風險教育,增強投資者“買者自負”意識。

  雖然有關規定如此,但在信託産品實際的銷售過程中,“銀行、民營企業、政府、保險公司等都可以代理信託類産品,基於企業利益的導向,或容易出現誇大收益、掩蓋風險而誤導銷售的行為,”馬志平説,“雖然第三方也可以代銷信託類的産品,但是與其企業的業務有關聯,難免會出現利益為導向的銷售,這些企業需要有一個專門的機制進行監管,這方面也需要政府的支援。”

  馬志平不建議普通的投資者自行去購買其信託産品,因為容易被推銷人員忽悠,投資者可以選擇專業的理財師為其定制相關的信託産品。“因為信託産品所覆蓋的規模和範圍比較大,需要專業人員的評估,包括投資前景的評估、行業的評估、公司的經營狀況的評估、項目的評估等。”

  馬志平建議投資者在投資前該考量該信託産品是什麼項目,投向哪,資金的使用情況等;其次,投資者應該仔細查閱信託公司資料,如該信託公司的可信程度、公司的業績、募集的資金的投向、流動資金的流向等。

  梁錦雄認為,投資者在購買信託産品時要評估好自身承受風險的能力,做好資産配置工作,要與自己的實際情況和風險承受能力相對等。投資者入市前要了解清楚産品的內容,包括其投資的期限、預期的收益率、起購的本金、風險的級別、産品運作的模式、資金的投向等,綜合評估和考量自己的情況,不要被推銷者“忽悠”。

  剛性兌付

  名詞解釋:

  指信託産品到期後,信託公司必須分配給投資者本金以及收益,當信託計劃出現不能如期兌付或兌付困難時,信託公司需要兜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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