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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四方面完善股東減持預披露制度

  • 發佈時間:2014-08-05 11:34:29  來源:濱海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上交所發佈《上市公司日常資訊披露工作備忘錄第十三號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預披露事項(徵求意見稿)》,以便通過規範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的預披露事項,來達到規範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維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目的。

  不過,為了更好地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重要股東的減持行為,對上交所發佈的徵求意見稿有必要從四方面作進一步的完善。首先,就進行減持股份預披露的股東範圍來説,有必要拓展為“上市公司重要股東”。因為作為上市公司的高管來説,他們不一定就是實際控制人的一致行動人,也不一定是持股5%以上的股東,但從實際情況看,高管絕對是上市公司的重要股東,高管減持股份對市場的影響很大。因此,減持股份預披露的股東範圍必須把高管包括進來。其次,上市公司重要股東進行股份減持預披露不受5%的減持份額限制。從“徵求意見稿”來看,預計未來6個月減持股份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的上市公司股東才進行預披露,否則無需進行預披露。這樣的規定很容易讓上市公司重要股東鑽空子,逃避預披露的義務。比如將未來6個月的減持份額控制在4.99%以內就可以不進行預披露了。而作為持股不到5%的上市公司高管來説,更加無需進行預披露了。其三,為避免上市公司向公司重要股東進行利益輸送,在重要股東進行了預披露的情況下,上市公司在重要股東減持期限內,應儘量避免出臺重大利好消息。其四,對“擬減持原因”的披露必須真實可信,嚴禁空洞應付。皮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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