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長劉家義:責任界定是官員經濟責任審計難點
- 發佈時間:2014-08-05 08:06:00 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審計長劉家義:責任界定是官員經濟責任審計難點
審什麼?審哪些人?審出問題怎麼辦?
【宏觀·政策】七部門聯合發文 經濟責任審計成“反腐先行軍”
省部級幹部審計已常態化 今年將審計3位省長
《中國經濟週刊》 記者 肖翊|攝
“審計對象特殊、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開展難度較大,需要各級黨委、政府的有力領導和支援,需要有關部門的通力協作和配合。”這是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口中的“經濟責任審計”。
7月27日,中央紀委機關、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國務院國資委等七部門聯合印發了《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自1999年開始施行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得到了進一步強化與改進。《實施細則》首次明確了“對重點地區(部門、單位)、關鍵崗位領導幹部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等原則。
劉家義在7月28日的全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公佈,2008年以來,全國審計機關共審計領導幹部22萬多人次,其中省部級160多人次;通過經濟責任審計,發現被審計領導幹部和其他人員有2580多人涉嫌以權謀私、失職瀆職、貪污受賄、侵吞國有資産等問題,被移送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查出被審計領導負有直接責任的問題金額1000多億元。
儼然已成“反腐先行軍”的經濟責任審計,重點審什麼?審哪些人?怎麼審?審出問題又怎麼處理呢?
經濟責任重點審什麼?
根據《實施細則》,經濟責任審計內容主要包括貫徹執行有關方針政策及決策部署情況、重大經濟決策情況、重大投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對下屬單位的管理和監督情況、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情況等。
簡而言之,就是審計領導幹部在任職期間幹了什麼、怎麼幹的、幹得效果如何、是否有問題。領導幹部不僅在任時會被審計,即便離任了也會被追責。此前有媒體報道稱,原國資委主任蔣潔敏案的調查線索,或來源於對於他的離任審計,即對他在中石油任職期間的情況進行的審計。
審計署有關部門負責人對《中國經濟週刊》表示,以任中審計為主、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已經成為經濟責任審計的基本組織方式。“近年來,各級審計機關前移監督關口,不斷增加任中審計的比重,即對在任的領導幹部進行審計,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免疫系統’功能,避免‘秋後算賬’,取得了顯著成效。”
在地方審計實踐中,領導幹部權力運作軌跡、對單位業務的監督管理、信訪反映重點,往往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
湖北省十堰市審計局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圍繞權力運作軌跡,經濟責任審計重點審查領導幹部在履行經濟職責中的決策權、執行權、管理權和監督權。看領導幹部是否存在個人專橫獨斷、違反民主決策程式和因經濟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等情況。
“如我們在對某單位審計中,通過職工座談,了解到該單位與某房地産商聯合開發該單位在本市黃金地段的一處土地。我們圍繞領導幹部的權力運作軌跡,發現該單位一處1700多平米的房産拆遷未經集體研究,經過幾次變更協議後,僅從開發商處獲得了20萬元的補償,導致國有資産流失。審計報告認定被審計領導幹部對該問題負直接責任。”該負責人表示。
審計省部級幹部已常態化、制度化
今年4月以來,公開資訊顯示,多地展開了對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其中包括,甘肅省審計廳開始對白銀、張掖、武威市委書記、市長進行審計,湖南省審計廳開始對郴州、邵陽市委書記、市長進行審計,天津市審計局開始對紅橋區原區委書記、區長進行審計等。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審計署副審計長董大勝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今年會對十來個國企領導人、七八個部長和三個省長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這個審計是例行審計,不是看誰‘不順眼’就審計,也不是説誰有什麼問題就審計。”董大勝表示,凡是領導幹部“一把手”都要進行審計,這是制度安排,“我們審計的部長、省長多得是,從2000年開始我們就對部長、省長、國企負責人進行責任審計,到現在十幾年,這些年審計的人很多。”
公開資料顯示,審計署曾于2011年對時任山東省省長姜大明進行經濟責任審計。2013年3月,姜大明被任命為國土資源部部長。
董大勝表示,審計誰,考慮的因素主要還是領導幹部任期的長短和接受審計的情況。“如果這個人任期比較長了,又沒有被審計過,可能就會被安排。”今年要審計的3位省長已經明確,但暫不公佈。“按照程式,我們應該先同省長本人進行溝通,同當地的省政府進行溝通,然後再來公開。”董大勝説。
審計署有關部門負責人告訴《中國經濟週刊》,“無論任中審計還是離任審計,都要按照年度審計計劃來執行。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的制訂,每年由組織部門提出建議名單,由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一般包括紀檢監察、組織、編制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審計、國有資産監督管理等部門)審議通過後,由審計機關報請政府行政首長審定後,納入審計機關的年度審計計劃安排實施。”
審計署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實踐中,審計機關在制訂審計計劃時,往往根據審計對象的崗位性質、履行經濟責任的重要程度、掌握資源(資産、資金)大小等因素,加強對重點地區以及經濟活動複雜、資源(資産、資金)量大的重點部門(單位)主要領導幹部的審計,加強對掌握重要經濟決策權、執行權、管理權等關鍵崗位主要領導幹部的審計。
從村幹部到省部級領導,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經過了範圍逐步擴大、級別不斷提高的過程。1999年5月,中辦、國辦印發了《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2005年,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範圍擴大到地廳級。2000年,審計署開始進行省(部)長經濟責任審計試點。
中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審計署黨組成員張通對記者表示,目前,全國各級審計機關對各級次、各類別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已經全面展開,包括省部級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也已常態化、制度化。
領導幹部經濟職責
界限不清是審計難點
對於官員的經濟責任審計具體是怎樣進行的?對此,公開資訊中缺乏生動的案例。
據《中國經濟週刊》了解,經濟責任審計通常會做充足的審前準備。比如,從週邊入手,向上級及有關單位了解資訊,走訪有關部門,全面收集與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職責有關的相關考核指標,梳理、篩選有價值的資訊和線索,確定審計重點;再比如,以調查表的形式,設計公共財政預算收支表、重點投資項目表、政府債務情況表、民生支出表、土地開發利用管理情況表等,從被審計單位直接了解領導幹部履職情況。在充分摸清領導幹部履職情況的基礎上,確定重點,撰寫審計實施方案。
在審計中,不僅審計部門,作為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或領導小組成員的紀檢、組織等部門,也會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協作來參與審計。
海南省審計廳《審計工作動態》中刊登的一段內容,再現了一次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開始:
2013年6月18日下午,萬寧市原市長丁式江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進點會在萬寧市召開。在審計組宣讀了審計通知書和審計有關要求後,海南省審計廳副廳長何瓊妹對此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任務進行了具體部署。丁式江作了任期經濟責任履行情況述職報告。萬寧市市長張美文代表市政府作了表態發言。
對丁式江的經濟責任審計隨後展開。丁式江在談及此事時表示,“在對我個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中,審計部門重點關注了我市財政管理、規劃與國土管理政策執行、生態環境保護、政府投資、政府債務等重要內容,對我個人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作了評價,指出存在的問題,為地方發展和決策提供參考資訊。”
2011年,國家審計署部署了對時任山東省省長姜大明的審計。國土資源部網站一份來自山東省國土資源廳的公開資料顯示,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是這次省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要內容。在審計工作開展的4個多月時間裏,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共派出人員30多人次,陪同審計組到日照、煙臺、濰坊、濟寧、泰安等市及山東省財政廳等省直部門,5次到山東省政府協調領導小組彙報審計進展情況,10余次到審計署駐濟南辦事處進行彙報溝通,圓滿完成了任務,得到審計組的認可和好評。
審計長劉家義在談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時表示,“責任界定是經濟責任審計區別於其他審計的重要特徵,也是難點和關鍵所在。由於各級各類領導幹部經濟職責界限不清,導致審計範圍過寬或過窄,經常出現一些問題看得見、抓不實,更難落實到人的情況,只要沒有個人利益關聯,基本不承擔實質性責任。”
對此,他表示,要按照中央關於強化領導幹部問責和責任追究的要求,結合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等改革的深入推進,加強對領導幹部職責分工、相關事項的歷史背景、決策程式、個人責任與集體責任等的探索研究,增強依法依規、準確客觀界定責任的能力。
審計結果與幹部選拔任用掛鉤
6年來,經濟責任審計查出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違規問題金額6600多億元、損失浪費問題金額790多億元,其中領導幹部負有直接責任的問題金額1000多億元。這些問題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
審計署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覆《中國經濟週刊》,問題主要集中在決策程式違規、決策失誤;在産業結構調整、環境保護、土地保護等方面執行政策不到位;隱瞞轉移收入、擠佔挪用資金;地方政府性債務規模較大、預警和風險控制機制不健全等方面。此外,個別領導幹部存在以權謀私、失職瀆職、貪污受賄、侵吞國有資産等個人經濟問題。
對於審計出的這些問題,作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成員的各部門如何共用結果,如何配合與聯動?
在7月28日的全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中紀委副書記張軍表示,近年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審計等機關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查辦了一批大案要案。同時,不斷加大對審計署移交問題線索的調查處理力度。
“今年以來,中央紀委已辦結審計移送的重大案件線索10件;目前正在組織力量查處審計反映問題線索75件。對已經查結、查實的案件都及時依紀依法給予相關責任人黨政紀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張軍説。
中組部副部長王爾乘在上述會議上表示,要把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到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委託審計部門進行經濟責任審計,並把審計結果作為選人用人的重要依據。
“對拍腦袋決策、拍胸脯蠻幹,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損害群眾利益造成惡劣影響的,造成資源嚴重浪費的,造成生態嚴重破壞的,盲目舉債留下一攤子爛賬的,不僅不能提拔,而且要嚴肅處理、嚴格問責。”王爾乘説。
部分被“審計”出的違法違紀高官
劉志軍 原鐵道部部長
2009年11月至2011年1月,審計署將在京滬高鐵跟蹤審計中發現的案件線索移送中央紀委查處。中央紀委最終查出劉志軍等人嚴重違法違紀問題。2013年7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判處劉志軍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何洪達 鐵道部原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
審計署在審計中發現,何洪達在任哈爾濱鐵路局局長期間,超越許可權,擅自安排哈爾濱鐵路局為關聯上市公司增股籌資出具行業審查意見,涉嫌從中收受賄賂。2009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何洪達有期徒刑14年。
王 益 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
審計署將國家開發銀行違規發放貸款的案件線索移送中央紀委監察部後,最終發現王益等人從中收受賄賂1000余萬元。經由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以受賄罪判處王益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張 銳 財政部國庫支付中心原副主任
審計署2010年審計中發現,2007年至2010年,張銳利用職務便利,幫助他人在國債承銷業務中獲取不當利益,從中收受鉅額賄賂。2010年12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財政部。2012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張銳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周 明 河北省國土資源廳原廳長
審計署在審計中發現,2006年,周明違規批准省國土資源廳原所屬河北省永興房地産開發公司延續企業改制前的支援政策,致使該企業不當獲利。2011年,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中紀委查處。2013年11月,河北省紀委認定周明失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史東升 河北省國土資源廳原副廳長
審計署在審計中發現,2005年8月,史東升與人串通,通過虛假復墾騙取建設用地指標,再將指標銷售給建設用地不足的區縣政府或單位,從中牟利6000萬元。2009年9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中央紀委和檢察機關查處。2010年3月,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史東升15年有期徒刑。
戴備軍 浙江省環境保護局原局長
審計署在“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績效審計調查中發現案件線索,並移送浙江省政府,浙江省紀委最終查出戴備軍等人涉嫌濫用職權和受賄。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以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判處戴備軍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王俊武 海南省國資委原副主任
審計署在審計中發現,王俊武在擔任海南省旅遊總公司總經理期間,夥同民營企業轉移和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造成國有資産損失。審計署將該案移送監察部門查處。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以受賄罪判處王俊武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徐世良 南京大學原副校長
審計署2010年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2000年至2001年,徐世良等人在南京大學購買港龍園地塊時弄虛作假,使一家房地産開發企業從中獲利1119萬元。2012年7月,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徐世良有期徒刑8年。
黃登科 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原局長
審計署在審計中發現,2005年至2008年,該管理局利用職權,為有關公司在增加航班、調整航班時刻等方面提供幫助並索取、收受好處費1700多萬元。2010年12月,河北省故城縣人民法院以單位受賄罪、受賄罪判處黃登科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中國經濟週刊》實習生王佳楊據公開資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