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至四級工傷職工養老可領取社保養老金
- 發佈時間:2014-08-05 08:19:00 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一至四級工傷職工 養老可領取社保養老金
9月1日起執行,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養老待遇將隨政策調整
重慶晨報訊(記者 雍黎)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和待遇有了新的規定。昨日,重慶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財政局聯合發佈通知稱,我市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在領取傷殘津貼期間,由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可領取社保基本養老金。該規定從9月1日起執行。
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
該通知針對的是我市用人單位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下稱“工傷職工”),但不含一次性支付工傷待遇並終止了工傷關係的人員。
根據我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他們在領取傷殘津貼期間,由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申報繳費基數以工傷職工領取的傷殘津貼為基數。
如果傷殘津貼低於該單位職工同年度基本養老保險每人平均繳費基數的,需以該單位職工同年度基本養老保險每人平均繳費基數申報繳納,單位繳費費率按照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的當期單位繳費費率執行,工傷職工自願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的,計入個人賬戶部分的金額,按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的個人賬戶計入辦法執行。
基本養老待遇將隨政策調整
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當月辦理退休,經批准退休的人員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停發傷殘津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基本養老金。其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達到15年及其以上的,按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計算基本養老金,金額與領取的傷殘津貼按就高原則確定,再加上個人賬戶養老金核定為其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以傷殘津貼加個人賬戶養老金核定其基本養老金。
同時,工傷職工的基本養老金按我市基本養老保險政策進行待遇調整,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低於同期同等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最低標準的,其基本養老金調整至同期同等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最低標準。
下月起執行企業需按時繳費
該通知從9月1日起執行。用人單位不按本通知規定繳納工傷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應停發傷殘津貼,規定發放的基本養老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用人單位依法破産、關閉、解體或登出時,一至四級工傷職工符合辦理退休條件並辦理退休的,按照規定計發養老保險待遇;不符合辦理退休條件的一至四級工傷人員按我市相關政策規定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需按照規定辦理退休,並計發養老保險待遇,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本人也可自願以個人身份接續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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