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源 財富源

2024年12月21日 星期六

財經 > 滾動新聞 > 正文

字號:  

山東近十年首公開聽證 超30%反對不徵地引熱議

  • 發佈時間:2014-08-04 14:06:00  來源:齊魯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30%居民反對便不可徵收,是否少數人“綁架”多數人?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才能保證不濫用強拆權?近日,我省法制辦近十年來首次公開立法聽證會在濟南舉行,立法聽證圍繞替換現有拆遷條例的《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進行。據悉,該《條例草案》將於9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有些情況是産權人同意‘拆遷’,承租人不同意。對不起,‘拆遷’説習慣了,應該是房屋徵收。”1日上午,隨著“拆遷”和“房屋徵收”兩個用詞在聽證會陳述人發言時“過渡”,《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正式替換《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也進入倒計時。省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條例(草案)》是今年省人大、省政府確保的立法項目,考慮到這件法規事關群眾切身利益,因此作為向社會公開聽證的立法項目。

  當天上午,來自泰安、濰坊、青島、日照、煙臺的法學教師、房屋拆遷辦工作人員、知名律師等10名陳述人和高校學生、拆遷戶、農民和企業職工等10名旁聽人參加了聽證會。聽證會上,陳述人圍繞公共利益界定範圍、徵收一詞是否具有強制性,最低面積補償是否合理等問題展開陳述和討論。特別是公眾關注的第十五條,“超過30%的被徵收人提出不同意徵收的書面意見,不得作出房屋徵收”這條限定條款,成為當天熱議的焦點。陳述人郭振亮表示,此次立法立場,“站在”被徵收人一邊,第十五條正是保障大多數公民權益的“硬杠杠”。

  省住建廳政策法規處處長潘嵐君告訴記者,現行的拆遷條例規定,只有關乎公共利益的拆遷行為才允許“強拆”,而對於舊城改造、商業開發則未作出明確規定,也缺少相關限定和規範拆遷過程中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的條款。在實際的房屋徵收過程中,容易在拆遷部門和被拆遷人之間産生誤解和矛盾。為此,省法制辦專門前往十七市調研,並召集省信訪局、歷下區人民法院以及省附議辦公室徵集意見。省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條例(草案)》既要維護公共利益、國民經濟發展需要,也要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此次公開聽證會後還將進一步完善,最終將在9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如果30%的被徵收人不同意,舊城改建就要停止,那70%被徵收人的權益如何保障?”陳述中,對於公眾關注的第十五條,“超過30%的被徵收人提出不同意徵收的書面意見,不得作出房屋徵收”這條限定條款,煙臺大學法學院教師王洪平認為,不排除拆遷過程中少數人惡意串聯,少數人“綁架”多數人,導致城市規劃和建設遇阻,現實中也具有不可操作性,因此建議取消這一限定標準。

  對此表示贊同的還有有過房屋開發和拆遷經歷的陳述人張明禮和陳紹全以及律師徐泰可。從2004年主持當地拆遷工作的張明禮表示,舊城改建也屬於公共利益範疇,不應設立限定條款,與上位法保持一致。陳紹全則認為,依照規劃法,公民有服從規劃的義務。“上位法已經防止地方政府假借公共利益進行商業開發,因此這一限定條款應當廢除。”一位陳述人表示。

  但泰安居民劉廣博、青島媒體人郭振亮以及公司高管徐傑則對這一條款表示支援。“低於30%可能真的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或者低於30%便難以真正表達民意,我認為30%限定可行。”劉廣博表示。而郭振亮認為,如果任何房屋徵求都可以劃歸到“公共利益”原則,那這種概念擦邊球便可能導致政府濫用“強拆”權,無法保障公民權益。

  對此,多位陳述人建議調整限定比例,或將贊成和反對限定人數同時列入,以保證公平。省法制辦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這一條款既保證一些地區居民“盼拆遷改造”的心願,同時還要維護少部分人的公民權益,“30%放在徵收、補償方案出臺前後,還是分戶補償協議期間,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為保障被徵收人居住條件,《條例(草案)》規定,被徵收人只有一套住宅且建築面積低於45平米的,按最低不低於45平米給與補償。省住建廳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我省最低補償面積在45平米以上,有些甚至超過了50平米。

  對此,大部分陳述人表示合理,但是一位陳述人也表示了擔憂:“現在住房聯網系統尚未完善,如何保證只有一套這個情況屬實?”另外,對於目前舊城改造逐漸高層化趨勢,郭振亮認為,應該考慮高層建築公攤面積過大這一情況,“可以考慮把公攤面積納入補償範圍,或者以套內面積計算,進行補償計算。”郭振亮表示。

  在一些城市的拆遷過程中,由於拆遷補償標準不一,造成一些拆遷戶“越拆越遠”,所得補償不及原居住條件。在《條例(草案)》第十九條中,應該按照何種標準確定補償也成為熱議的議題。

  “我們參照了多地的經驗做法,各地一般按照同一地段新建商品住房價格的90%作為評估標準,最終具體標準由各地決定。”省住建廳有關負責人表示。第十九條的規定是保證住宅被徵收人能夠在同區位買到不少於原徵收面積的新房,居住條件不降低,有改善。同時規定地方政府公佈最低補償標準,防止同區位被徵收補償標準懸殊過大。

  不過,媒體人郭振亮表示,新建商品房在區位、樓層甚至風水上有價格差異,徵收標準也應該考慮參照新建商品房一房多價的方式,而不是一刀切。

熱圖一覽

高清圖集賞析

  • 股票名稱 最新價 漲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