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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

  • 發佈時間:2014-08-02 04:06:45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對“一國兩制”在香港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及一些認識誤區作出了正面回應。近期,香港有些聲音對白皮書中“堅持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的表述提出了質疑,認為香港基本法裏沒有這樣的明文規定。為此,《經濟日報》記者專訪了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副所長莫紀宏。

  記者:《“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中特別強調“堅持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為何對該條款專門作出説明?“愛國者治港”表述的法理依據是什麼?

  莫紀宏:許多國家的憲法和法律都要求國家機構負責人和公務人員必須是本國公民。我國現行憲法從第52條到第55條詳細規定了中國公民的各項基本義務,其中,“愛國”是一項最基本的憲法義務。憲法第5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根據香港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政會議成員及主要政府官員,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強調“港人治港”要以“愛國者為主體”,這是主權國家對本國公民的最低道德要求。

  愛國者治港的法理依據就是依據一國憲法在公民個人與主權國家之間建立起來的政治和法律聯繫。主權國家對本國公民的基本權利承擔法律保障義務,與此相應,公民必須向國籍國履行忠誠的法律義務,包括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服兵役和納稅等基本法律義務。公民如果只享有權利,不履行義務,那麼主權國家就無法有效存在,公民的愛國義務可以説是主權國家的基本構成要件。

  1997年香港回歸,為保證香港回歸後社會、經濟的繼續繁榮,基於“一國兩制”原則,我國通過全國人大制定香港基本法的形式,賦予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高度的自治權,並且也規定香港居民依據基本法享有的權利。但這並不意味著香港基本法可以代替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最高法律地位。香港居民,特別是香港居民中的中國籍居民,首先要通過憲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生政治和法律上的聯繫,可依據現行憲法的規定,享有基本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所規定的公民的基本義務。因此,“愛國”是具有中國籍的香港居民首要的憲法義務。由於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因此,“愛國”義務必然包含了“愛港”義務。

  對於國家機關公職人員來説,除了承擔“愛國”義務之外,還應當比普通公民遵循更加嚴格的程式來履行自身的憲法義務。這是憲法和法律對公職人員的特殊要求,任何一個主權國家的憲法和法律都會作出此類明確規定,包括任職前、任職中的“愛國”宣誓制度和履職承諾制度,等等。這些制度都是為了保證讓素質更高的人來擔任公職,更加有效地履行國家公共管理職能,更好地為全體國民服務,維護國家的繁榮和穩定。

  記者: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梁振英日前向全國人大提交的政改報告中,認為“社會大眾普遍認同行政長官人選須‘愛國愛港’”。這是否意味著,經過較長一段時間的探討,香港社會已經就該項表述形成主流民意?

  莫紀宏:梁振英行政長官提交的報告是有理有據的。梁振英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報告具有廣泛的民意基礎,基本上反映香港各界的意見和看法。2013年12月4日至2014年5月3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2017年行政長官和2016年立法會産生辦法開展了為期5個月的公眾諮詢,諮詢期間,特區政府共收到約124700份來自不同團體和個別人士的書面意見。在歸納總結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正式報告,並期待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依法作出有關決定。

  記者:白皮書中提出“中央對香港具有全面管治權”,這一提法是否超出了香港基本法的相關表述?

  莫紀宏:全面管治權沒有超出香港基本法。因為根據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來自於全國人大的授權,故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據基本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權是完全“從屬”于全國人大的“授權”的,沒有授權,就沒有自治權,故香港特別行政區沒有像有些聯邦制國家州所擁有的“剩餘權力”,只能在授權範圍內實現自治。由於中央與香港的關係是授權和被授權的關係,授權者當然可以全面管治被授權者的“被授權行為”。

  白皮書提出的全面管治權與基本法所規定的中央政府的權力沒有任何不一致,更不是一個新創造的説法,只不過是用法律的語言對基本法所規定的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力的一種綜合和概括,也是中央政府通過這種特殊的方式錶明的一種態度、立場、認識和看法。首先,所謂全面管治權是主權意義上的,主權是不可動搖的,包括國防、外交,是全面管治權的基礎。第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基本制度是通過全國人大的立法來規定的,香港基本法的制定權和修改權都掌握在中央,管治應該有更廣義的內涵,不僅限于國防、外交,它是國家治理的一個綜合體現,是國家統治權的完整表述,這裡既包括立法權、行政權,也包括司法權,只要是國家權力,它都包含在全面管治權裏面。立法權方面,基本法的制定、修改都是由全國人大來行使。行政權方面,行政長官是由中央政府來任命的。司法權方面,如果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基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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