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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託大熱相關法律法規有待完善

  • 發佈時間:2014-08-01 07:01:0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呂江濤

  近日,萬向信託一則“2014青少年傳承公益夏令營啟動,向全球招募營員”的資訊在網路上傳開。據了解,“萬向信託-中國自然保護公益信託”由全球著名的大自然保護協會(TNC)擔任公益項目顧問,無償捐助中國境內自然環境和生態保護公益項目。這一信託項目也是國內首款自然保護公益信託項目。

  有業內人士分析,此次推出的萬向公益信託受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關注,未來可能會出現更多的公益信託業務。但是,我國現行的關於公益信託的相關法律法規還有待完善。

  集合信託設立目的通常是幫助投資人實現財産保值增值,屬於自益類信託。與此相對,公益信託則是為了一般或特定公益目的而設立的,屬於他益類信託。這是公益信託與常見集合信託最根本區別。從我國公益信託實踐來看,公益信託主要圍繞貧困家庭助學、助醫,支援災後重建和推動環境保護等公益目的而設立。《信託法》為此作出了專門規定,列示了包括:救濟貧困、救助災民、扶助殘疾人等共七大類公益目的,指導公益信託開展。

  集合信託通常設置較高投資門檻,100萬元認購起點,300萬元認購門檻也非常常見。對於公益信託,銀監會相關管理辦法規定委託人(捐贈人)在數量和交付信託金額上都不受限制。為了擴大公益信託社會影響,此前以私募形式推介的信託公司還可以通過媒體等方式公開進行推介宣傳。因此,公益信託作為公益事業一種具體形式,與我們每個人距離並不遙遠。

  我國公益事業發展起步較晚,公益信託在信託業上的發展僅僅處於起步階段,信託制度還沒有在公益事業上起到應有的增值、保值、傳財、風險隔離等重要功能。

  信託制度在各類基金會的實際運作中已初具雛形,儘管尚未形成公益信託為主要的運作形式,但已呈不斷深化、拓展之勢。我國已存在大量的公益基金,例如,教育基金,青少年發展基金,扶貧、助殘獎學金,甚至勞保醫療基金等多種專項公益基金。與此同時,公益信託在信託業界仍呈“叫好不叫座”的局面,在各類慈善活動中所發揮的作用,還僅僅處於探索創新的階段。

  近年來,不少信託公司紛紛嘗試“類公益”信託産品,然而,就目前而言,公益性質和“類公益”性質的信託計劃,其在國內仍屈指可數。而得到公益信託審批及設置監察人的信託計劃,則更是鳳毛麟角。目前,除了西安信託發行的“5?12抗震救災公益信託計劃”,將其全部信託資産及收益,以捐贈的形式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公益信託之外,其他多數信託計劃則是以集合私人信託為主,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收益,以捐贈的形式,達到其公益之目的。而相對於監管部門在《信託法》中嚴格規範的公益信託之第六十三條規定“公益信託的信託財産及其收益,不得用於非公益目的”來説,這種信託還不能真正稱之為公益信託。

  相比信託制度在發達國家公益事業中的廣泛運用,我國慈善業的體系制度及公益信託法律法規制度,都有待於進一步的完善和提高。

  信託體制,尤其是公益信託的法律法規體制的完善,制度和機制的配套,是當前信託業務發展的一項首當其衝的改革任務。發達國家的公益信託或公益性的私人基金會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對於企業和個人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避稅功能,特別是面對高達45%的遺産稅,公益捐贈就成了公民的不假思索的捐贈目的。而我國尚無遺産稅,也沒有對公益信託提供稅收優惠政策。

  同時,公益信託法的原則及規定,尚缺乏明確性和可操作性。比如,相關法規尚無明確規定:哪些是有權批准信託成立的公益事業管理機構等,這一法規的缺失,致使公益信託的設立無從談起。

  此外,由於公益信託的受益人通常是指某一類受益人,沒有明確的受益對象,因此《信託法》規定,公益信託應當設置信託監察人。信託監察人由信託文件規定。信託文件未規定的,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指定。但是《信託法》或其他法規並未明確規定:信託監察人的選任方式和相關的權利義務、及未履行監察職責時的責任認定等問題,這些都有待於進一步細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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