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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體制改革助力新常態下改革紅利的釋放

  • 發佈時間:2016-01-10 14:32:16  來源:光明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恒

  作者:國家發改委經濟研究所副所長郭春麗

  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的,“能不能適應新常態,關鍵在於全面深化改革的力度”。適應新常態,必須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消除制約經濟增長潛力深度挖掘、增長動力順利轉換和經濟結構優化調整的體制機制障礙,釋放新的改革紅利,為經濟增長更趨平穩、增長動力更為多元、經濟結構更加優化、發展前景更加穩定提供制度保障。

  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是其他領域改革的前置性改革,財稅改革是土地、戶籍、社保等領域改革順利推進的基礎。行政管理和財稅體制變革涉及到權力和利益格局的調整,事關總體改革成敗,是新常態下深化改革的重點和難點。

  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科學的財稅體制是優化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統一、促進社會公平、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制度保障。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對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戰略部署主要涉及改進預算管理制度,完善稅收制度,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等方面。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的決定》,重新頒布了修改後的預演算法,新預演算法在全口徑預算改革、預算收入的編制、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規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等方面做出了重大突破。從加快經濟結構調整出發,新常態下財稅體制改革還要從以下幾方面推進。

  一是推動各級政府事權及支出責任與財力、財權匹配適應改革。必須徹底改變“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的局面,結合十八屆四中全會逐步提高中央政府事權與支出責任比重的改革設想,上移基本公共服務支出責任重心,提高中央政府的支出責任。

  同時,要加快推進政府間收入分配體制的改革。由於實行分稅制以來,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用稅改革進展比較大,地方稅的改革相對滯後,不利於增加地方財政收入,而“營改增”後地方財政處於更為被動的地位,應按照減少共用稅種、規範稅種劃分的思路深化分稅制改革:將增值稅作為中央與地方特殊共用稅,將歸中央財政的增值稅的75%全部用於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同時聯動推進企業所得稅劃歸中央稅改革,將地方財政所屬企業所得稅的 40% 上交中央,這樣既可以解決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作為共用稅對地方的不當激勵問題,也能為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提供穩定、可預期的資金來源。

  此外,還要加快完善地方主體稅種,一方面在完善資源環境稅收制度的基礎上將其作為地方主體稅種,另一方面清理或歸併現行交易、保有環節的各類稅費,將城鎮土地使用稅與現行房産稅合併徵收房地産稅,加快開徵保有環節的房地産稅,擇機開徵遺産稅和贈與稅,增強地方政府可支配的財力。

  二是建立有利於經濟結構調整的稅收制度。從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産業發展需要出發,合理調整消費稅範圍和稅率結構,將部分嚴重污染環境、大量消耗資源的産品納入消費稅徵收範圍。

  按照“立稅清費”的原則從價計徵資源稅,依據開採年限實行差別稅率,使資源價格能夠反映資源破壞和環境治理成本。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推進排污費改稅,並逐步擴大排污稅徵收範圍,消除內部成本外部化、企業成本社會化的制度根源。對落後地區實行傾斜的稅收優惠,重點支援地區技術創新,為新常態下縮小區域經濟發展差距創造條件。

  三是加快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在綜合考慮公共服務均等化、主體功能區建設、各地收入能力和支出需要等因素的基礎上,科學確定對各地的轉移支付規模,重點增加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和主體功能區等特殊類型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進一步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比重,完善中央對地方均衡性轉移支付增長機制,科學設置轉移支付補助系數,逐步補足地方標準收支缺口。清理、整合、規範專項轉移支付項目,逐步取消競爭性領域專項轉移支付和地方資金配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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