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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峰: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 發佈時間:2014-11-17 05:56: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王 峰  責任編輯:王斌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貫徹落實好這項改革要求和任務,對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義。

  一、充分認識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的基本職能,我國絕大多數法律、地方性法規和幾乎所有的行政法規,都是由行政機關執行的。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直接關係到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職能,關係到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關係到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一)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是確保法律實施和實行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行政機關是實施法律法規的重要主體,要帶頭嚴格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這些年來,隨著政治體制改革和民主法治建設的推進,行政機關執行法律、依法行政的狀況有了很大改善,但仍然存在不少問題,突出表現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甚至執法犯法、貪贓枉法的現象時有發生,有的執法不作為、以罰代刑、降格處理,也有的執法亂作為、變通執法、選擇執法、人情執法、釣魚執法,以及以罰款創收為目的的利益驅動執法,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過大、同事不同罰的情況比較普遍。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影響了法律的公正和權威,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形象,已經成為行政執法領域中群眾普遍關注、各方面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執法者不能嚴格執法甚至執法犯法,又如何保證大眾守法?因此,“正人先正己”,必須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著力規範職責配置和執法行為,強化權力監督和責任追究,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保證法律有效實施。

  (二)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是發揮市場配置資源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迫切需要

  長期以來,政府部門把很大精力放在行政審批上,重審批、輕監管,甚至以批代管,不僅導致政府職能錯位、行政效率低下,也嚴重遏制市場主體創業、興業和發展的活力。

  近年來,按照中央部署,以簡政放權為重點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取得了明顯進展,政府管理從以事前審批為主,逐步轉到以事中事後監管為主,這是行政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的重大轉變。但是,從目前情況看,現行行政執法體制還不能很好地適應這種轉變,在加強和改進事中事後監管方面,還存在諸多薄弱環節,主要是多頭執法、重復執法,權責脫節、爭權諉責,力量分散、監管不到位現象較為突出。一些部門習慣於以批代管,在加強監管方面經驗不足、方法不多、能力不強。這些問題不解決,將嚴重制約政府管理職能和管理方式的轉變,而且還可能造成“一放就亂”進而再回到重審批輕監管的老路子上去。因此,必須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理順管理體制,強化監管職責,優化資源配置,推進執法監管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切實做到放管並重,該放的放開搞活,該管的管住管好,為充分發揮市場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提供體制保障。

  (三)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是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和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迫切需要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政府必須依法監管,以彌補市場失靈,促進企業自主經營、公平競爭,消費者自由選擇、自主消費,商品和要素自由流通、平等交換。但是,從現實情況看,損害競爭和消費者權益及妨礙創新和技術進步的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時有發生,侵犯智慧財産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以及價格欺詐、商業賄賂、商業詆毀等現象仍較嚴重,地方保護和部門保護主義問題仍較突出。因此,必須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強化市場行為監管,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規範生産、經營和交易活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為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二、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主要任務

  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的部署和要求,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要堅持減少層次、整合隊伍、提高效率的原則,著力抓好以下重點改革。

  (一)加快推進執法重心和執法力量向市縣下移,清除多層、多重執法

  科學劃分執法許可權、合理配置執法力量,是完善執法體制、提高監管效能的基礎。要根據不同層級政府的職能特點和執法任務需要,明確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的執法領域和重點,發揮各自優勢。總的講,對反壟斷、商品進出口、外資國家安全審查等關係全國統一市場規劃和管理的事項,應實行中央政府部門統一監管,以維護全國市場統一和經濟安全。對食品藥品、安全生産、環境保護、勞動保障、商貿服務等實行分級管理的事項,原則上由市縣政府實行屬地監管,以利於就近管理,減少層次,提高效率。行政執法隊伍直接面對市場和企業行使現場執法權,要根據不同層級政府的履職需要合理設置。從實際職能看,除高速公路、航運、海洋、重大工程等特殊領域外,省、自治區政府原則上不宜設置行政執法隊伍,以防止對同一轄區內的民商事主體分割管理、爭相執法。對由市縣和基層監管的事項,中央和省、自治區政府部門,主要行使執法監督指導、協調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職責,原則上不宜直接對民商事主體實施具體檢查和現場執法。近年來在安全生産、環境保護等領域實行的“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執法體制較為有效,宜在其他領域酌情推廣和借鑒。設區的市政府也要妥善解決行政執法權的合理配置問題,一般來講,市與市轄區只在一級設立執法隊伍為宜,以便集中力量、統一執法、消除分割、理順關係。縣級政府部門直接承擔執法監管職責,可探索綜合設置執法監管機構,原則上也不必單設執法隊伍。一些經濟發達、城鎮化水準較高的鄉鎮政府,根據需要和條件可以通過法定程式行使部分行政執法職能。

  (二)大幅減少市縣執法隊伍種類,推進綜合執法

  目前各部門分專業設立執法隊伍,群眾戲言“大蓋帽漫天飛”,不僅導致力量分散,也容易造成重復檢查和處罰,加重企業和群眾負擔。借鑒這些年來地方改革經驗,需要加快進行整合。重點是在食品藥品安全、工商質檢、公共衛生、安全生産、文化旅遊、資源環境、農林水利、交通運輸、城鄉建設、海洋漁業等領域內推行綜合執法,有條件的領域可以推行跨部門綜合執法。比如,不同部門下設職責任務相近或相似的執法隊伍,就可考慮逐步整合為一支隊伍,集中行使執法權。要下決心清理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未按規定程式設立的行政執法隊伍。理順城管執法體制,是深化城市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重點領域,從各地實踐看,主要是加強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建設,完善管理和協調機制,提高執法和服務水準。同時,行政執法是市縣政府的基本職責,監管領域多、政策性強、敏感度高,情況複雜難度大,要加快完善市縣兩級政府行政執法管理,加強統一領導和工作協調,建立健全協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提高整體執法效能。

  (三)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素質

  行政執法面對企業和基層,執法隊伍尤其是一線執法人員的職業素質如何,直接關係群眾利益,關係政府形象。因此在隊伍管理和人員配備使用上,必須堅持高標準嚴要求。要嚴格執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對上崗人員要加強執法教育和專業培訓,推進教育培訓制度化、常態化,提高執法人員解決突出矛盾和複雜問題能力。推行行政執法績效考核制度,強化行政執法責任制。同時,保障行政執法力量和經費是實行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的基本條件,也是消除當前各種執法亂象的治本之策。要按照執法重心和執法力量向市縣下移的要求,科學配置人員編制,充實加強市縣和基層一線執法力量,保證重點領域執法需要。全面落實行政執法經費隊伍保障制度,確保執法人員工資足額發放。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嚴禁收費罰沒收入同部門利益直接或者變相掛鉤。

  (四)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理順行政強制執行體制

  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經濟社會秩序,保證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是行政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的共同職責,相互之間必須加強協作配合,完善聯動機制,形成工作合力。目前不少地方的行政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尚未建立起情況通報、聯席會議、案件移送等制度,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共用平臺建設滯後,一些涉嫌犯罪案件止步于行政執法環節,得不到刑事追責。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要切實解決這些問題。要抓緊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式,建立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資訊共用、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對接。按照有關規定,行政執法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依法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並抄送同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部門,不立案或者撤銷案件決定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同時送報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發現違法行為,認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作出行政處理的,應及時將案件移送行政執法部門。同時,嚴格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和判決,是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本要求。行政機關應帶頭履行法院行政案件生效裁定和判決,堅決克服推諉、拖延和“新官不管舊賬”現象,自覺維護政府形象。理順行政強制執行權體制。對當事人不履行行政執法決定的,行政執法部門應依法強制執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切實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三、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基本要求

  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是促進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職能的重要舉措,也是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在改革中需要遵循行政體制改革的基本原則和要求,統籌研究和把握。

  (一)規範執法職能

  堅持所有行政監管事項都必須以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為前提,以法律規定的授權為依據。凡是市場主體基於自願的投資消費和民商事行為,只要法不禁止,只要不損害第三方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任何機關都不得加以干預和限制。即使實行“先照後證”需要後置許可的事項,也要根據情況盡可能降低準入門檻,取消或減少不必要的審批和資質證書,把主要精力放到事中事後監管上,最大限度為企業鬆綁,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要防止把準入環節取消下放的權力,在監管環節形成中梗阻甚至變相收回,讓企業實實在在感受到簡政放權的好處。防止把應由政府行使的監管職責簡單轉移給社會組織。要嚴格貫徹行政許可法,加快清理和取消各類非行政許可事項。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嚴格限定和規範裁量權行使。

  (二)創新執法方式

  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履行行政執法職能,嚴格依法監管,自覺和善於運用法治辦法解決矛盾和問題,這要成為政府履行職能的基本方式。同時,要充分發揮行業組織自律作用、市場專業化服務組織監督作用、輿論和社會公眾監督作用,支援社會組織參與管理和服務;加快市場主體信用資訊平臺建設,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全面落實和強化生産經營者主體責任,完善相關責任追究制度,加大違法違規處罰力度;強化國家強制性標準管理,著力保障人身和財産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加強重點領域風險防控管理機制,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加快運用“雲計算”“大數據”等現代資訊技術手段實施監管和服務,提高執法效能。

  (三)優化組織結構

  堅持精簡統一效能原則和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要求,結合機構改革,完善行政執法體系,提高行政執法機構相對獨立性和權威性。要總結和借鑒近年來各地先行先試經驗,對具備條件的行政執法機構適度整合,為推進綜合執法提供組織保障。要加強行政執法檢驗監測能力建設,整合優化資源配置,強化技術支撐。要按照職責清晰、權責一致、運轉協調的要求,理順執法監管部門與行業主管部門關係,減少職責交叉,形成監管合力,發揮各自優勢。要在嚴格控制財政供養人員的前提下,調整優化資源配置,盤活存量、有減有增、突出重點、動態管理,充實市縣和基層一線行政執法力量。

  (四)完善法律規範

  要適應改革和管理需要,抓緊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具備條件的地方也可授權先行先試,妥善解決改革和管理于法有據的問題。要研究制定技術標準、信用資訊和信用報告、備案報告等行政執法方式的適用規則。要完善執法監管相關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機制,健全法規、規章備案審查制度。要加強法律責任制度建設和實施,確保行政執法活動在法律框架和範圍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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