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大的金融監管是建設金融強國的核心金融要素之一。多位全國兩會代表委員熱議金融監管,建議完善金融監管體系,推動落實金融監管全覆蓋,強化監管協同,加大執法力度,實現金融高品質發展。
落實金融監管全覆蓋
將所有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管已成為金融管理部門不斷形成的共識。代表委員表示,應堅持圍繞金融機構全週期、金融風險全過程、金融業務全鏈條,強化持續監管,實現金融監管“全覆蓋、無例外”。
——不斷優化重要制度性安排,持續發揮金融監管協同效應。
全國政協委員,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黨委書記、局長王俊壽建議,體制方面,按照行政區劃和機構等級,實施分層負責。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嚴格履行監管職責,同時對地方承擔金融管理職能的機構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地方黨委政府加強統籌協調,切實抓好屬地金融機構黨的建設、防範處置風險等工作,保證屬地金融穩定。進一步加強央地資訊共用和監管協作。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行長張奎表示,應儘快建立健全金融管理部門、存款保險機構間及時有效的常態化資訊共用機制,明確資訊共用的範圍和時效,並按照標準統一、口徑一致的統計體系,加快構建金融監管大數據共用平臺。
值得一提的是,金融監管總局此前召開的2024年工作會議在部署年度重點任務目標時強調,2024年要“跨前一步強化央地監管協同,加強資訊交流共用和重點任務協同,切實做到同責共擔、同題共答、同向發力”。
——推動監管流程數字化再造,科技力量成為提升監管能力的重要抓手。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壽集團董事長白濤表示,完善數字金融監管體系與監督評估機制,加快研發基於數字技術的監管工具和監管平臺,對大模型演算法、應用場景等加強監控和防範,確保數字金融發展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宗旨,符合以人民為中心的價值取向。
作為金融監管總局新增內設機構之一的科技監管司此前表示,加快推進監管數字化智慧化轉型,其中包括對監管大數據平臺進行全面升級,建設“智慧監管平臺”等。
——瞄準重點領域攻堅克難,多項政策措施積極落地,“精準拆彈”成效顯現。
防控風險是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相關部門瞄準重點領域風險“精準拆彈”、攻堅克難。
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被多名代表委員熱議。“中小銀行改革化險需要自身處置化險與政策支援幫扶化險相結合。”全國人大代表、四川天府銀行董事長黃毅表示,一方面,可以積極運用銀行自有資金、市場化渠道籌集資金等處置風險,積極爭取地方黨委政府和監管機構政策與資金支援,“兩條腿走路”;另一方面,建議國家政策層面持續完善對中小銀行的風險補償機制,包括但不限于拓寬呆賬核銷稅務減免適用範圍等。
路雖遠,行則將至。整體來看,防控風險成效正逐步顯現,當前我國高風險中小銀行數量和佔比明顯下降。數據顯示,2023年二季度,高風險銀行數量僅300余家,資産佔全部銀行不到2%。
健全金融法治
與時俱進完善監管規則,健全金融法治,是切實提高金融監管有效性的重要保障。
監管部門近年來陸續出臺多個重磅文件,監管規則不斷優化。比如,《關於規範信託公司信託業務分類的通知》明確信託“三分類”,成為信託業轉型標誌性文件;《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評估辦法》發佈,為實施差異化監管打好基礎;號稱“中國版巴塞爾協議III”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出臺,推動銀行強化風險管理能力。
代表委員認為,要加快彌補監管制度短板,按計劃出臺有關規章制度。王俊壽建議,圍繞“管住金融事、管好金融人、管到關鍵處”的立法意圖,及時推進法律法規“立改釋”。例如,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下稱“銀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下稱“保險法”)對股東的義務和監管措施應進一步完善明確。銀監法對股東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濫用權利、提供虛假報告、違規佔用資金等未設定專門罰則,保險法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實施監管亦缺乏立法授權,相關禁止性行為和各項義務不夠明確。建議以相關法律法規修訂為契機,將機構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納入監管範圍,建立事前準入審批、事中持續監管、事後處置處罰的全流程監管制度。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民銀行陜西省分行行長魏革軍認為,可從擴大立法調整對象範圍、明確構建“形神兼備”的公司治理體系要求、進一步細化風險處置要求、加大對金融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力度等方面對商業銀行法進行修改。其中,他建議明確商業銀行範圍,明晰村鎮銀行等法律地位,彌補現行法律覆蓋主體不足的問題,為適應未來可能出現的各種類型的新型商業銀行模式預留法律空間。
“建議儘快出臺政策性銀行法,在法律層面解決政策性銀行的屬性問題。”全國人大代表,國家開發銀行天津市分行黨委書記、行長顧天翊表示,要確保單獨立法,形成內在統一、協調的銀行法律體系,同時充分考慮政策性銀行的特殊性、明確政策性銀行的定位。此外,完善政策性銀行風險補償機制和資本動態補充長效機制。
“長牙帶刺”打擊違法違規活動
重罰違規行為、劍指行業頑疾……聚焦影響金融穩定的“關鍵事”、造成重大金融風險的“關鍵人”、破壞市場秩序的“關鍵行為”,金融監管部門充分展現出零容忍的態度。
2024年伊始,監管部門便開出多張大額罰單,釋放出強監管、嚴監管的強烈信號,處罰內容涉及銀行機構信貸業務、內控管理,保險機構編制虛假材料、虛列費用等。針對機構和個人實施雙罰已成常態。
代表委員認為,要繼續嚴格執法、敢於亮劍,體現金融監管“長牙帶刺”的決心。在王俊壽看來,金融風險問題涉及多個層面。其中,股東、高管責任是“內環”。“這是最核心的,他們既是公司治理的‘牛鼻子’,更是風險防控的主心骨。解鈴還須繫鈴人。但一些大股東將金融機構作為‘提款機’,一些高管專注于謀求個人利益,委託代理行為扭曲,這是造成很多金融風險的深層內因。”王俊壽説,防控風險要多管齊下綜合施治。
“商業銀行違法行為會嚴重影響金融秩序、金融穩定及金融消費者權益。”張奎表示,要落實金融監管“長牙帶刺”要求,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他建議,包括但不限于提高相關違法行為的罰款上限,強化懲戒和震懾作用。
下一步,金融監管料繼續出實招、見實效。金融監管總局處罰局此前發文稱,對重大風險、重點領域、重點業務、重要人員和重要崗位,持續加大處罰力度,嚴肅懲處違法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嚴厲打擊惡意操縱、套取資金、掏空機構等行為。
(責任編輯: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