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産業是關係國計民生、國家安全的戰略性高技術産業。近年來,藥品審評審批改革助力創新提速,中國醫藥研發水準正在加速由全球創新第三梯隊進入第二梯隊。國産創新藥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創新數量和品質逐年提升,正努力邁向源頭創新。
2023年全國兩會期間,如何促進國內創新藥發展再次成為代表委員們關注的焦點之一。
國産創新藥處在重要轉型期
全國人大代表、恒瑞醫藥董事長孫飄揚在《關於進一步加快國産創新藥審評審批的建議》中表示:“全球創新藥加快在境內上市的步伐,對國産創新藥形成了較大壓力。國産創新藥正處在重要的轉型期,在這期間需要政策的繼續引導和支援。”
據孫飄揚介紹,2015年至2022年,國産創新藥批准上市數量已接近2015年之前獲批數量的2倍,銷售額的增幅也開始超過進口創新藥。儘管如此,國産創新藥佔境內創新藥市場份額仍不足15%,獲批數量也明顯少於進口創新藥,差距仍然明顯。
孫飄揚表示,為鼓勵創新,藥品審評審批改革在制度上設立了如附條件批准、突破療法、優先審評等一系列鼓勵政策。境外創新藥起步早,臨床試驗國際多中心開展,結合審評審批認可境外數據的措施,易於享受這些境內鼓勵創新的政策,更加速其進口。
“國産創新藥的研發,跟隨創新情形較多,境外創新藥涉及的靶點,國産創新藥基本均有立項研發,但速度一般落後於境外。進口藥在境內獲批後,相同靶點適應症的國産創新藥很難再獲得加快審評資格,延緩了審評審批進程,加大了國産創新藥和進口藥境內上市時間差。”孫飄揚表示。
為促進國內生物醫藥産業高品質發展,孫飄揚建議,對於同靶點首家國産創新藥,應在審評審批政策上給予支援:“酌情加快首家國産創新藥審評審批,以便更早地參與創新藥的國家醫保談判;進口藥在境內批准上市後,同靶點適應症的首家國産創新藥,符合相關條件的可繼續適用附條件批准政策。”
創新藥定價需綜合考慮
生物醫藥産業具有高投入、高風險、高回報、長週期的特點。一個新藥從研發到上市通常需花費10年時間、10億美元,即使進入臨床研究後成功率也只有1/10,國際上允許創新藥上市後自主定價,在一段時間內保持較高利潤,讓藥企收回投資並一定盈利,從而推動行業可持續發展。
全國政協委員、貝達藥業董事長丁列明提交了《關於提升核心競爭力促進我國生物醫藥産業高品質發展的提案》。丁列明認為,創新藥定價需綜合考慮研發成本、醫療價值、市場規模等多個方面,研發成本不僅要看生産製造成本,還要考慮前期巨大的科研投入。因此,丁列明建議,在創新藥定價上,允許企業在一定時間內比如5年內自主定價,並在醫保談判與支付上,突出臨床價值導向,制定合理報銷價格,提高報銷標準;對已納入國家醫保的創新藥,適當延長談判週期,把新增適應症自動納入報銷範圍,穩定市場預期,推動患者受益。在使用上,對獲得國家重大新藥創制專項支援的國産創新藥,優先採購應用,暢通進院通道,不列入“藥佔比”考核,促進創新價值實現。
應完善創新藥醫保支付體系
全國政協委員、中日友好醫院原副院長姚樹坤在《關於完善創新藥醫保支付體系的建議》仲介紹,我國常態化開展創新藥醫保談判準入,創新藥從上市到納入醫保的平均時間顯著縮短,價格大幅下降,提高了我國創新藥的可及性。
不過,姚樹坤認為,依然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受限于籌資水準,我國基本醫保基金保障水準尚不充分,少數價格昂貴的高值創新藥難以納入醫保支付範圍,患者經濟負擔較重,創新藥進院困難影響患者可及性。二是,我國本土企業研發的創新藥“出海”加速,國內市場的價格將直接影響國際定價。國産創新藥在醫保談判後大幅降價,會對其國際定價權産生不利影響。三是,國家醫保局在2019年明確提出對申請保密的藥品,協議期間不得公佈其支付標準。然而實際操作中,談判藥品在省級藥品集中採購平臺直接挂網造成談判藥品的價格曝光。四是,我國雖然形成了以基本醫療保險為主體,醫療救助為托底,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慈善捐贈、醫療互助等共同發展的多層次醫療保障制度框架,但目前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慈善捐贈等對創新藥的支付尚未有效發揮作用,商業健康保險與基本醫保未實現治療和理賠的數據共用,商業健康保險與醫保銜接不暢。因此急需完善我國創新藥醫保支付體系。
對此,姚樹坤建議,實行創新藥的醫保支付價和藥品市場價分離機制;進一步完善我國談判藥品的醫保支付價格保密機制。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能力有限,應建立由政府、市場、社會共擔的多元支付體系。
(責任編輯:王擎宇)